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640000031/2022-00031 | 生成日期 | 2022-03-09 |
发文字号 | 宁安办〔2022〕41号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责任部门 |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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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自治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企业:
《全区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政府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3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区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
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刻汲取有关煤矿事故案件教训,进一步规范我区矿产资源开采秩序、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持续推进矿山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通知》(安委办〔2022〕1号)和自治区领导同志批示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安全和发展,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认真落实属地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矿山企业主体责任,坚决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通知》(安委办〔2022〕1号)和全国“两会”和冬残奥会安全防范工作视频会议精神,严格按照国务院安委办和自治区部署要求,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事故发生,保持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为党的二十大和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工作任务
(一)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
1.对辖区矿产资源开采秩序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无证开采、以探代采、以建代采、不按批准矿种、超出批准矿区范围等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以各种工程建设名义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利用合法经营企业厂房、村民住宅院落等场所作为掩护,以暗堡等形式秘密进行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擅自启封已经关闭取缔矿井、废弃矿井等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在偏远山区、偏僻林区、浅层矿露头区等特殊区域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收购、存放、运输、加工、销售盗采矿产品,以及为盗采矿产资源提供住所、电力、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民用爆炸物品、堆放场所等条件的行为。[牵头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公安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厅、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组织落实]
(二)健全完善及时发现和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的长效机制
2.压实县、乡责任,完善多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组织、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作用,通过用电、用工、运输、销售等各种渠道及时发现问题线索、果断采取措施,严防漏管失控。[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组织落实]
3.强化多部门协调联动,建立从发现到查处的快速反应工作机制,加大对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公安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厅、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按责任分工负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组织落实]
4.强化属地监管责任,探索将发现、制止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的职责和权限延伸到乡镇、村组,做到露头就打、发现就查。[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组织落实]
5.加强关闭取缔矿山监管,及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发布关闭矿山公告,相关部门吊销有关证照,停止供电、供水、供民用爆炸物品,拆除电源和地面设施,炸毁封闭井口,填平场地,恢复地貌,遣散从业人员,并加强日常巡查,防止死灰复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应急管理厅、自然资源厅、市场监管厅、公安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按责任分工负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组织落实]
(三)严厉打击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
6.科学合理核定产能、有序释放优质产能,坚决整治未经批准擅自提升产能、擅自扩大增产保供矿井范围、违规组织“三超”生产作业、将采掘接续失调的煤矿列入增产保供名单等行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按责任分工负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组织落实]
7.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明确的19项煤矿领域重点整治内容(矿安〔2021〕124号),严厉打击停产整顿煤矿偷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技改煤矿提前生产、生产煤矿超核定能力生产等违法行为。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牵头单位: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配合单位:自然资源厅、公安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组织落实]
8.精准开展非煤矿山,特别是矿种价格上涨的中小型非煤矿山企业监管执法和安全监察,严厉打击违法分包转包、以包代管等行为。[责任单位: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组织落实]
(四)强化停产矿山和即将关闭退出矿山的安全管控
9.加强停产停工整改矿山监管,整改方案必须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时间、整改责任人、安全措施和下井人数,并经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告知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后,方可安排人员入井整改;落实属地应急管理部门专人驻矿盯守、监督整改责任,明确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联系责任人,采取远程监控、巡查抽查等方式对煤矿整改情况进行监督。[责任单位: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组织落实]
10.严格落实长期停产停工矿山加装“电子封条”、停止或者限制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综合管控措施,明确巡查人员,严防明停暗开。[牵头单位:自治区应急管理厅;配合单位: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公安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组织落实]
11.加强矿山关闭退出期间的安全监管,落实驻矿盯守人员,严禁违规设置“回撤期”“过渡期”,严禁违法转包井下回撤工程,确保安全有序退出。[责任单位: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组织落实]
(五)强化追责问责和社会监督
12.加强对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工作的督导检查,按照《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进行责任倒查。[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组织落实]
13.公开曝光盗采矿产资源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典型案件查处情况,做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警示一方。建立和完善群众举报奖励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举报信箱,鼓励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盗采矿产资源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组织落实]
三、进度安排
(一)安排部署(2022年3月中旬前)。自治区在3月上旬进行全面部署;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统筹,3月20日前完成动员部署,积极营造专项行动浓厚氛围。
(二)排查整治(2022年3月中旬至8月中旬)。各地、各有关部门全面排查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对构成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对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依法从重查处,并督促问题隐患整改到位。
(三)巩固提升(2022年8月中旬至10月)。各地、各有关部门对专项行动进行“回头看”,确保盗采现场处置到位、违法违规行为整改到位、行政处罚和追责问责落实到位;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落实整改的、假整改的,依法从严处罚。
四、责任分工
结合各有关部门职责,责任分工如下。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煤炭行业管理,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参与对煤矿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衔接煤炭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等。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对矿山企业购买、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实施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矿山企业非法买卖、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盗采矿产资源行为,负责对涉嫌非法开采和破坏性盗采等犯罪行为立案侦查并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越界采矿被吊销采矿许可证、资源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等矿井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区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负责矿业秩序整顿和资源整合工作。指导查处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以探代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行为。
生态环境部门:在生态环境监督执法中发现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等相关线索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在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检查中发现运输非法矿产资源等相关线索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等相关线索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承担矿山安全地方监管职责,依法监督检查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查处矿山违法违规行为。
广电部门:督促广播电视机构做好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工作,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专项行动宣传活动。
矿山安全监察部门:负责辖区内矿山安全国家监察工作;开展矿山安全生产抽查检查,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采取现场处置措施;依法对辖区内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进行执法,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现场处理、实施行政处罚。
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负责配合地方人民政府查处违法违规用电行为;负责依据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依法对具有供电合同关系的停产整顿矿山企业停止或者限制供电;负责依据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恢复供电决定,依法对矿山企业恢复供电。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落实打击盗采矿产资源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动主体责任,正确处理好能源保供与安全生产的关系,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开展专项行动的监督指导。
(二)强化信息互通。各有关部门要在打击盗采矿产资源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信息互通、线索移交、立案查处、联合惩戒等方面加强沟通协作,寻求专项行动的最大效能。
(三)强化依法查处。对排查发现的盗采矿产资源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要采取果断措施,依法从重从快查处;要用好刑法修正案(十一)等法律武器,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督导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明查暗访、专项督查、对因失职渎职导致工作出现重大纰漏的,坚决依纪依法严肃问责。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将适时组织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请各地、各有关部门于2022年3月22日、5月31日、8月31日前分别将本地、本部门(单位)工作进展和查处典型案件情况,10月20日前分别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加盖公章)报送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及电话:白浪,0951-8622100/ 17795079678,邮箱:bailang2008@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