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2022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索引号 | 640000031/2022-00055 | 生成日期 | 2022-04-07 |
发文字号 | 宁应急〔2022〕35号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责任部门 |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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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市、宁东管委会应急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自治区应急管理厅2022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请五市、宁东管委会应急管理局将本级2022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和上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按规定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备,并督促辖区县(市、区)级应急管理局向市局报备。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22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2022年度安全生产
监督检查计划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工作,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为,提升监管执法效能,促进我区工矿商贸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宁夏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和《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21〕59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文件要求,结合自治区本级年度工作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论述以及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求,紧盯重点领域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为党的二十大和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目标和任务
紧紧围绕2022年度应急管理部工作部署和全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重点任务,突出强化对危险行业和高风险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按照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职责主要由市、县两级承担的原则,结合我区分类分级执法要求,对纳入厅本级监督检查计划的重点检查对象实现年内“全覆盖”,对一般检查对象主要实施有针对性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全年实现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完成率100%、执法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按期复查率100%、已查实违法行为查处率100%、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案件败诉率为零。通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有序实施,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实现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持续下降。
三、监督检查分类及任务分配
(一)监督检查重点内容
重点对企业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风险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应急救援管理、标准化创建等综合管理事项开展执法检查。
(二)监督检查分类
监督检查主要由执法职能处室承担,根据检查方法和检查目的,将纳入年度计划的监督检查分为两类。
1.重点企业监督检查。突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全生产执法手册(2020年版)》所列监督检查综合事项和重点事项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监察执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安监总政法〔2018〕5号)等在监督检查中的运用。
2.一般(专项)监督检查。主要内容为安全生产方面的特定时期、某些特定事项、专项治理等,如工贸企业有限空间和钢铁、铝加工、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检查、工贸企业涉氨制冷安全专项整治等。
对涉嫌违法对象(举报、移送或者有其他证据)的检查、上级机关交办、整改情况复查等其他定向检查不纳入年度计划。
(三)监督检查对象
监督检查对象依据《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煤矿企业分级分类安全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明确的范围确定。
1.重点企业检查安排。包括中央驻宁、区属企业和高危、高风险等企业共10家(详见附件1),由各执法职能处室按照执法检查计划落实。
2.一般(专项)检查安排。根据行业、季节和敏感时段特点以及需检查的特定事项确定检查对象,共23家,由各执法职能处室确定。对下级执法管辖权限范围内企业的抽查,原则上不选择已列入下级执法计划的企业,确有必要的,要加强沟通协调,避免多头重复执法。
全厅全年计划监督检查企业(机构)共33家。不同执法处室对同一执法对象的监督检查,可采取联合执法的方式进行。
(四)执法频次和完成期限
1.执法频次:对重点检查企业主要采取“执法告知、现场检查、交流反馈”“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岗位操作员工全过程参加”“执法+专家”的“三位一体”执法模式,至少1次/年,视情形可增加检查频次;对一般检查企业,检查1次/年。
2.完成期限:从监督检查计划批复开始至12月底。
四、2022年监督检查工作日测算
各执法职能处室监督检查工作日(测算说明详见附件2)具体安排如下:
全厅执法职能处室共有在编在岗持证执法人员25人,列入计划21人,全年监督检查工作日不少于237日。
(一)人事与老干部处(教育训练处):共3人,列入计划2人,监督检查时间不少于18日。
(二)规划财务与科技信息化处:共3人,列入计划2人,监督检查时间不少于12日。
(三)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处:共4人,列入计划4人,监督检查时间不少于28日。
(四)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共5人,列入计划5人,监督检查时间不少于30日。
(五)煤矿安全监管二处:共4人,列入计划3人,监督检查时间不少于99日。
(六)安全生产执法局:共6人,列入计划5人,监督检查时间不少于50日。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负有执法职责的处室要高度重视行政执法工作,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细化分解年度执法任务,科学制定月度、季度执法计划,合理安排执法检查时间,防止执法计划推进“失衡”;要压实执法责任,将执法任务明确到人;要注重行政执法联系沟通和协调配合,加强联合执法,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现象,确保年度计划顺利实施、全面完成。
(二)推进精准执法。要认真落实分类分级执法要求,对安全生产失信等重点企业要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和频次,提高执法震慑力;要将计划执法、专项执法、各监管领域专项治理等结合起来,形成执法合力,提升执法效能;要强化重点敏感时段执法,在“五一”、“十一”和党的二十大、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等重点敏感时期,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典型事故等暴露出的严重违法行为或落实临时性重点任务以及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动态监测等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开展执法检查,不受执法计划限制,确保执法精准有力、及时有效。
(三)规范执法行为。2022年是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全面推进之年,各处室要以改革为契机,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要严格现场执法程序,积极推行“三位一体”执法工作模式和“说理式执法”,深化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全面应用“互联网+执法”系统,持续抓好典型案例报送,健全完善监管执法档案资料,着力解决执法行为随意、执法程序不严、执法文书不规范、办案质量不高等问题,不断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和执法效能。
(四)树好执法形象。全体执法人员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意识,坚持将执法检查与普法宣传、“放管服”改革有机融合,不断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切实解决执法“宽、松、软”等突出问题;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落实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文明执法各项要求,坚决杜绝执法方式“简单粗暴”和“一刀切”现象;要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遵守廉洁从政及党规党纪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群众和检查对象监督,树立应急管理执法队伍良好形象。
附件:1.自治区应急管理厅2022年重点检查企业名单
2.2022年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监督检查工作日测算说明
附件1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2022年重点检查企业名单
2022年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计划监督检查煤矿、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行业领域重点企业,安全评价和检验检测机构共10家:
1.宁夏中科安创科技有限公司(规财处)
2.宁夏智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规财处)
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销售分公司(危化处)
4.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宁夏)有限公司(危化处)
5.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宁夏石油分公司(危化处)
6.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危化处、煤监二处)
7.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煤监二处)
8.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煤监二处)
9.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执法局)
10.宁夏天地奔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执法局)
附件2
2022年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监督检查
工作日测算说明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2022年度全年监督检查工作日为237日,具体情况如下表。
2022年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各执法职能处室监督检查工作日测算汇总表
处室 (单位) | 列入执法计划人数(人) | 总法定工作日(个) | 非执法工作日(个) | 其他执法工作日(个) | 监督检查工作日(个) |
人事处 | 2 | 496 | 348 | 130 | 18 |
规财处 | 2 | 496 | 356 | 128 | 12 |
预案处 | 4 | 992 | 345 | 619 | 28 |
危化处 | 5 | 1240 | 680 | 530 | 30 |
煤监二处 | 3 | 744 | 332 | 313 | 99 |
执法局 | 5 | 1240 | 525 | 665 | 50 |
合 计 | 21 | 5208 | 2586 | 2385 | 237 |
一、相关工作日测算说明
(一)总法定工作日测算(5208日)
2022年全年总天数365日;双休日:52周×2日/周=104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1日、春节3日、清明节1日、劳动节1日、端午节1日、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共11日;宁夏地方节假日:开斋节2日(与劳动节假期重合,不重复计入)、古尔邦节2日共2日。全年人均法定工作日为:365日-104日-11日-2日=248日。
全年全厅总法定工作日=248日/人×21人=5208日。
(二)非执法工作日测算(2586日)
全厅非执法工作日全年累计2586个工作日,包括机关值班备勤,组织学习培训考核,参加自治区安委会例会、本厅会议、应急管理部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其他部门组织的各种会议,下基层调研、指导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工作、参加自治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专班、法定年休假、病事假、婚(丧)假,党群活动,各处室其他工作等所占用的工作日。
(三)其他执法工作日测算(2385日)
全厅其他执法工作日全年累计2385个工作日,包括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与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参加国务院安委会、应急管理部和自治区安委会、安委办组织的安全生产巡查、督查,实施行政许可,开展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建档、跟踪及整改等方面工作,落实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相关事项,开展安全生产举报查处和领导信箱核查答复工作,完成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自治区党委、政府安排的执法任务,开展听证、复议和应诉及各部门专项整治等执法业务工作所占用的工作日。
(四)监督检查工作日测算(237日)
全年全厅可安排的监督检查工作日为:总法定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5208日-2586日-2385日=237日。
二、执法职能处室监督检查工作日测算
(一)人事与老干部处(教育训练处)
1.总法定工作日。执法人员2人,总执法工作日为248×2=496日。
2.非执法工作日。机关值班、备勤32日;学习培训会议考核70日;党群活动60日;法定年休假、病假、事假、探亲假及婚(丧)假36日;办理组织、人事、工资待遇、老干部等方面工作120日;下基层调研、指导市县(区)应急部门工作30日。累计共348个工作日。
3.其他执法工作日。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50日;参加有关部门联合执法30日;参与群众举报、领导信箱等方面工作30日;自治区政府或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安排的专项整治任务20日。累计共130个工作日。
4.监督检查工作日。监督检查时间为:总法定工作日496日-非执法工作日348日-其他执法工作日130日=18日,主要对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场所设施设备、考场配置等情况实施检查。计划一般检查培训机构5家。
(二)规划财务与科技信息化处
1.总法定工作日。执法人员2人,总执法工作日为248×2=496日。
2.非执法工作日。厅机关组织学习20日;机关值班、备勤共20日;参加各项培训会议考核等共72日;党群活动共70日;法定年休假、病假、事假、探亲假及婚(丧)假等共24日,下基层调研、指导市县(区)应急部门工作等共30日;公文办理、起草60日;日常业务工作60日。累计共356个工作日。
3.其他执法工作日。安全生产投诉举报核查12日;参加自治区安委办督查组12日;参与自治区有关部门组织的联合执法12日;配合应急管理厅相关处室进行监督检查执法12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规范化教育培训12日;参与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共12日;帮扶指导园区28日;开展监督检查28日。累计共128个工作日。
4.监督检查工作日。监督检查时间为:总法定工作日496日-非执法工作日356日-其他执法工作日128日=12日,主要对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保持、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执行、检测检验管理体系运行等情况实施检查。计划重点检查安评检测机构2家,一般检查安评检测机构2家。
(三)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处
1.总法定工作日。执法人员4人,总法定工作日为248×4=992日。
2.非执法工作日。机关值班、备勤36日;学习培训会议考核等全年共105日;党群活动105日;法定年休假、病假、事假、探亲假及婚(丧)假54日;下基层调研、指导市县(区)应急部门工作日45日。累计345个工作日。
3.其他执法工作日。组织突发事件应急救援72日;开展全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120日;重点行业领域应急救援队伍建设60日;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应急救援队员保障机制67日;推动航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90日;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115日;参与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方面工作5日,自治区政府或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安排的工作任务90日。累计619个工作日。
4.监督检查工作日。监督检查时间为:总法定工作日992日-非执法工作日345日-其他执法工作日619日=28日,主要对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应急值班值守开展执法检查。计划采取与其他执法业务处室联合执法的方式一般(专项)检查企业7家。
(四)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1.总法定工作日。执法人员5人,总法定工作日为248×5=1240日。
2.非执法工作日。厅机关组织学习100日;厅机关安排值班50日;参加培训、考核50日;检查指导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工作50日;参加自治区安委会季度例会、本厅会议、国家应急管理部及自治区其他部门组织的各种会议150日;本处人员病假、事假25日;法定年休假55日;公文办理、起草100日;参与厅机关党委组织或要求的党群活动等100日。累计680个工作日。
3.其他执法工作日。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与应急救援50天;参与自治区政府、安委会和有关成员单位组织的执法行动50天;配合国务院安委办重点县专家指导服务和化工园区专家指导服务工作50天;自治区危化品专家指导服务工作、危险化学品(含建设项目)设计诊断和工程质量复核工作和帮扶指导园区50天;开展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建档、跟踪及整改等方面工作50天;开展安全生产举报查处50天;自治区政府或应急管理部安排的工作任务100天;参与应急管理部的各项专项整治、督导检查125天;参与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方面工作5天。累计530个工作日。
4.监督检查工作日。监督检查时间为总法定工作日1240日-非执法工作日680日-其他执法工作日530日=30个工作日,主要对中央驻宁、2021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企业开展执法检查。计划重点检查企业4家,一般检查企业2家。
(五)煤矿安全监管二处
1.总法定工作日。执法人员3人,总法定工作日为248×3=744日。
2.非执法工作日。厅机关组织学习30日;厅机关安排值班30日;参加培训、考核30日;检查指导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工作114日;参加自治区安委会季度例会、本厅会议、应急管理部及自治区其他部门组织的各种会议15日;本处人员病假、事假15日;法定年休假35日;公文办理、起草33日;参与厅机关党委组织或要求的党群活动等30日。累计332个工作日。
3.其他执法工作日。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与应急救援30日;参与自治区政府、安委会和有关成员单位组织的执法行动30日;参与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验收15日;巡查已达标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情况24日;开展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建档、跟踪及整改等方面工作27日;核查煤矿安全生产投诉举报18日;开展行政处罚以及参与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方面工作60日;参与国家矿山安监局的各项专项整治、督导检查30日;帮扶指导园区34日;煤矿灾害专项整治30日;厅党委临时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15日。累计313个工作日。
4.监督检查工作日。监督检查时间:总法定工作日744日-非执法工作日332日-其他执法工作日313日=99日,主要对2021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管理存在较大风险的煤矿企业开展执法检查。计划重点检查企业3家,一般检查企业5家。
(六)安全生产执法局
1.总法定工作日。执法人员5人,总法定工作日为248×5=1240日。
2.非执法工作日。厅机关值班备勤75日;参加学习、培训、会议100日;党群活动100日;法定年休假、病事假、探亲假及婚(丧)假等90日,下基层调研25日、监督指导市县应急部门工作75日、公文起草办理30日、参与各级考核30日。累计525个工作日。
3.其他执法工作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综合性工作共100日;安全生产投诉举报核查70日;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60日;参加自治区安委办督查组30日;开展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进督导30日;开展“互联网+执法”和典型案例报送督导30日;参与自治区有关部门组织的联合执法30日;配合相关处室开展监督检查执法30日;开展应急管理部专项执法督导检查60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规范化教育培训30日;帮扶指导对口县区70日;参与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25日;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应急管理部安排的其他执法任务100日。累计665个工作日。
4.监督检查工作日。监督检查时间为:总法定工作日1240日-非执法工作日525日-其他执法工作日665日=50日,计划重点检查企业2家,一般(专项)检查企业2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