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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和外包项目安全管理措施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31/2022-00074 生成日期 2022-06-04
发文字号 宁安办〔2022〕101号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责任部门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各市、县(区)安委会,宁东管委会安委会,自治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企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和自治区安全生产二十条措施,深刻吸取中毒窒息、高处坠落等特殊作业事故和外包项目事故教训,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研究制定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措施》《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措施》和《外包项目安全管理措施》,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一、强化思想认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分析研判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当前的安全生产形势,树立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责任不落实就是重大风险隐患的意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查找薄弱环节,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用实际行动把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二、加强全员培训。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切实加强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及动火作业等八大特殊作业和外包项目相关规章制度、安全措施、操作规程的学习培训,建立健全激励机制,督促所有从业人员人人熟记规定、处处按章操作、事事不忘安全,为有效预防各类事故打牢基础。

三、落实管控措施。各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加强本行业领域各类特殊作业和外包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压实压紧安全责任。各企业和涉及特殊作业的单位要健全完善和严格落实特殊作业现场管理制度,有限空间作业要做到有详细台账、有警示标识、有作业规范,动火等其他特殊作业要参照本通知的要求,细化现场安全防范措施并让员工熟记于心。

四、严格监督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巡查督查工作组要把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及动火作业等八大特殊作业和外包项目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纳入执法检查、督促指导、巡查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违法行为发现一起通报一起查处一起,对重大隐患和典型违法行为和事故责任人要公开曝光,并按照《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请各市、县(区)安委会办公室迅速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辖区有关企业。

附件:1.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措施

2.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措施

3.外包项目安全管理措施

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64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措施

  

一、必须实行作业审批。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由本单位安全生产负责人审查批准,否则不得进行有限空间作业。

  二、必须培训持证上岗。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三、必须进行检测通风。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检测分析有限空间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因素,并保证作业前、作业过程实时监测和强制性持续通风。

四、必须做好个体防护。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佩戴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五、必须安排专人监护。有限空间作业应当明确现场负责人和监护人,监护人必须在有限空间外全程持续监护,不得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实施作业。

  六、必须实施科学救援。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事故救援必须做好救援人员自身防护,不佩戴安全可靠的防护用品不得进入有限空间救援,坚决杜绝盲目施救。

附件2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措施

  

一、必须进行评估。高处作业前必须对作业环境、作业过程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制定安全措施。

二、必须经过审批。高处作业必须办理高处作业票证,并经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批准,作业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作业。

三、必须持证上岗。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合格并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四、必须做好防护。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安全带的挂钩或者安全绳必须系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并高挂低用。

五、必须加强保护。高处作业现场必须按规范搭设脚手架、防护网、防护栏等安全保护设施或水平生命线装置,降低高处作业的危险性。

六、必须专人监护。高处作业现场必须安排监护人员进行旁站式监护,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交底和安全确认、监护、通信联络等工作,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现场。

   

附件3

外包项目安全管理措施

  

一、严格资质条件。发包单位应当对投标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从业人员资质和安全业绩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不得将外包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严禁转借资质和违法分包、转包。

二、明确职责分工。发包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安全生产设施和施工条件、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事故应急救援、安全生产检查等内容,并严格落实。

三、执行统一管理。发包单位应当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承包单位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责任体系、完善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四、加强入场培训。进入现场作业前,发包单位应当对承包方所有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承包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全员安全培训,施工人员未经安全培训不得上岗作业,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五、落实安全交底。发包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当对承包单位有关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作业范围、工艺特点、危险因素、应急处置、安全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说明,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六、强化现场管理。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双方应当把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作为重点,均应明确现场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入危险区域或进行危险作业必须严格落实作业票管理制度。  

七、深化隐患排查。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对外包项目开展联合检查和专项检查,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承包单位有权拒绝发包单位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八、实行领导带班。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严格落实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建立单位负责人带班考勤档案。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均享有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决策权和指挥权。

九、做好应急准备。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根据外包项目的事故风险特点,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定期组织演练。发生险情或事故时,承包单位应立即进行先期处置并按规定报告。

十、抓好日常检查。发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外包项目日常安全生产检查考核机制,适时对承包单位进行检查并组织分析安全形势、查找安全隐患、落实安全措施,发现承包单位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或者责令整改,并报告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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