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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调整《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部分内容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31/2022-00118 生成日期 2022-11-10
发文字号 宁应急〔2022〕111号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责任部门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五市应急管理局,宁东管委会应急管理局:

根据新修改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决定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宁应急〔2020〕48号)部分内容作如下调整:

一、将第一章 第三节“《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调整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将第一章 第三节“《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内容调整为: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考核机制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处以

罚款:

1.按规定建立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但是未按规定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考核机制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建立或未按规定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处以

罚款:

1.按规定建立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但是未按规定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建立或未按规定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从事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或者未遵守操作规程、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处以

罚款:

1.有1处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悬吊、挖掘、盲板抽堵、建设工程拆除和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以及临近重大危险源、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道、地下电缆通道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或者未遵守操作规程、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的,处四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处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悬吊、挖掘、盲板抽堵、建设工程拆除和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以及临近重大危险源、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道、地下电缆通道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或者未遵守操作规程、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的,处四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四万元以上十八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处以上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悬吊、挖掘、盲板抽堵、建设工程拆除和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以及临近重大危险源、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道、地下电缆通道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或者未遵守操作规程、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处以

罚款:

1.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总数为一百人以下,未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总数超过一百人不足三百人,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三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总数三百人以上,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四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五千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4.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从业人员总数为一百人以下,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五万元以上十八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从业人员总数超过一百人,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的罚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以从业人数划分,本行业领域另有规定的,可参照4、5执行。

(五)《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向承包、承租单位书面告知项目、场所、设备的安全生产基本情况、现场风险因素、注意事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处以

罚款:

1.生产经营单位未向承包、承租单位书面告知项目、场所、设备的安全生产基本情况、现场风险因素、注意事项等内容中任一类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未向承包、承租单位书面告知项目、场所、设备的安全生产基本情况、现场风险因素、注意事项等内容中任两类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六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3.生产经营单位未向承包、承租单位书面告知项目、场所、设备的安全生产基本情况、现场风险因素、注意事项等内容中全部三类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

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处以

罚款:

1.出具失实报告1份的,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出具失实报告2份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3.出具失实报告3份以上的,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以下裁量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对机构单处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万元的罚款;

4.违法所得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违法所得二十五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的罚款。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22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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