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市应急管理局、宁东管委会应急管理局,有关矿山企业:
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露天转井工开采煤矿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矿安〔2023〕2号)要求,现就开展露天转井工开采煤矿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应急管理部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部署安排,深刻吸取近期矿山事故教训,严格落实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全面排查露天转井工开采煤矿和金属非金属矿山(以下简称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安全风险底数和安全生产状况,重点整治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未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未按设计组织生产建设,以及未按规定严格管控重大安全风险等突出问题,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有效提升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二、整治范围
所有基建、生产、停建、停产的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重点是露天转井工开采的煤矿,利用露天采坑堆存尾矿、废石或者露天与地下同时作业的露天转井工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
三、整治重点内容
(一)未依法履行审批程序。
1.建设项目未经项目核准部门、安全设施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同意;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不符合规定或者审查部门不具备相应审批权限;
3.利用露天采坑堆存尾矿未编制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批准同意;
4.利用露天采坑堆存废石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
(二)未按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
5.未按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留设安全煤(岩)柱、安全顶柱或者岩石垫层等防护措施;
6.擅自开采、损毁矿(岩)柱;
7.未按安全设施设计采取防排水措施;
8.未按安全设施设计要求对断层、陷落带、采空区等进行有效处理;
9.露天采坑未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要求堆存尾矿或者废石,未严格落实安全设施设计相关安全措施;
10.露天与地下同时作业时,回采顺序与安全设施设计不符;
11.露天与地下同时作业时,未严格落实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相关安全措施。
(三)未按规定严格管控重大安全风险。
1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相关安全措施,不能满足标准规范或者矿山安全生产要求;
13.对矿区范围内存在的断层等地质构造情况掌握不清,或者未采取有针对性的可靠安全措施;
14.未查清矿区、井田及其周边对开采有影响的露天采场及废弃井巷,未查清采矿塌陷区、地裂缝区分布及其地表汇水情况,未查清河流、湖泊、水库等地表水系和有关水利工程的汇水、疏水、渗漏情况,或者未按要求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
15.未按照相关要求配备“五职”矿长、专职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16.未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边坡进行稳定性分析和有效治理;
17.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采场边坡未进行在线监测;
18.煤矿未按规定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专门的探放水或者排水特种作业人员、专用的探放水钻机及配套设备;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未严格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措施;
19.煤矿未按规定制定并落实瓦斯、水、火、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治理措施,或者未按要求超前采取区域治理措施;
20.煤矿施工单位、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掘承包单位项目部的负责人、专职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数量、条件或者不属于承包单位正式职工。
四、时间安排
(一)自查自报和摸底排查阶段(2023年2月底前)。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企业要认真对照重点整治内容,全面开展自查,建立问题隐患和整改措施清单,于2023年2月15日前将自查报告(包括问题隐患和整改措施清单)报送负责日常监管的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制定具体治理方案,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及时治理到位。治理未完成前,对不能保障作业安全的,必须采取停产、停建,划定禁止作业区或者局部禁采禁掘禁建等安全措施。对拟采用露天转井工开采方式,尚未开始井工建设的露天矿山要全面梳理当前证照手续办理、开采现状、拟转入井工建设时间等基本情况,一并报送日常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各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对辖区矿山进行摸底排查,全面摸清矿山底数,建立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台账。五市及宁东管委会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于2月20日前将台账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二)全面复查阶段(2023年3月底前)。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组织建立辖区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清单台账,并将非煤矿山相关信息录入非煤地下矿山基本信息系统APP;根据摸底情况,会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组织专家,对所有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全面复查,发现存在设计单位资质不符合要求、审批程序不符合规定、超越职权范围审批、安全措施不能满足矿山安全生产要求等问题的,要坚决依法撤销安全设施设计审批决定。五市及宁东管委会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于2023年3月20日前将辖区专项整治阶段进展情况(含附件1)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三)集中整改和督导检查阶段(2023年4月至5月)。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企业针对自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复查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全面整改。针对安全设施设计审批决定被撤销的企业,区分不同情况重新审批同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将会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对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开展专项整治情况逐矿进行督导检查。各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把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作为年度执法检查的重点对象,加大抽查检查力度,并认真填写附件2、附件3。
(四)总结评估阶段(2023年6月)。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企业要组织本单位相关部门和人员或者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评估,形成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的总结评估报告,于2023年6月10日前报送负责日常监管的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矿山日常安全监管部门要在企业总结评估的基础上,全面总结评估辖区专项整治工作,查找出现的主要问题,总结提炼好的经验做法,提出加强该类矿山企业安全监管的意见建议。五市及宁东管委会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于2023年6月15日前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送总结评估报告(含附件2、附件3)。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是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部署的一项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也是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止屡屡重蹈覆辙,有效防范化解矿山重大安全风险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矿山企业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的极端重要性和重大意义。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针对辖区矿山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做细、做实、做深专项整治工作。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要认真履行本企业专项整治第一责任人责任,组织制定并落实工作措施,保障所需资金、物资、人员和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三)严格监管执法。各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将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作为现场执法检查的重点对象,对主动报告问题隐患的企业,可依法免于处罚或者从轻处罚;对检查发现未主动报告问题隐患的企业,要依法从重处罚。对专项整治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利用露天采坑堆存尾矿或者废石但不依法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批手续的,未按安全设施设计生产建设的企业,要依法查处,对相关人员严肃追责问责。
(四)强化督导问效。各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正反两方面典型案例宣传和曝光,根据专项整治进展情况适时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送典型案例。对于本辖区不存在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情况的,各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有关自查情况形成排查报告,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五市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指导督促县(区)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好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专项整治。
附件:1.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统计表
2.露天转井工开采煤矿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3.露天转井工开采金属非金属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
2023年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及电话:白浪,0951-8622100(煤矿);邓啸,0951- 8622080(非煤矿山);电子邮箱:bailang2008 @126.com。)
附件1
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统计表
填表单位(盖章): | |||||||||||||||||||||||||||||
序号 | 矿山类别 | 矿山名称 | 矿山地址 | 露天矿山状态 | 露天矿山设计生产规模(万吨/年) | 露天矿山实际生产规模(万吨/年) | 露天矿山最终边坡高度(米) | 井工矿山状态 | 井工矿山设计生产规模(万吨/年) | 井工矿山实际生产规模(万吨/年) | 露天转井工开采安全设施设计批复单位 | 露天转井工开采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日期 | 安全设施设计复查日期 | 是否撤销安全设施设计审批决定(是/否) | 复查安全设施设计发现问题隐患(条) | 露天采坑利用情况 |
露天坑底防洪水突然灌入井下的设施 | 企业负责人姓名 | 企业负责人手机号码 | 备注 | |||||||||
由露天完全转为井工开采的年份 | 是否堆存尾矿(是/否) | 是否堆存废石(是/否) | 是否存有积水(是/否) | 堆存其他物料(请写明物料名称) | 坑底做假底 |
坑底 回填 | |||||||||||||||||||||||
结构型式 | 厚度(米) | 回填层厚度(米) | |||||||||||||||||||||||||||
附注:1.“矿山类别”填写: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
2.“露天矿山状态”和“井工矿山状态”填写:基建、生产、停建、停产、已闭坑;
3.“露天转井工开采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日期”和“安全设施设计复查日期”填写:X年X月X日;
4.“由露天完全转为井工开采的年份”填写:XXXX年。
附件2
露天转井工开采煤矿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盖章): | ||||||||||||
生产能力(万吨/年) | 煤矿状态 | 现场检 查日期 | 查处隐患总数(条) | 其中重大隐患数(条) | 对单位行政罚款(万元) | 对个人行政罚款 (万元) | 责令停产停建整顿(是/否) | 责令停止作业采掘工作面数(个) |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 | 执法追责问责人数(人) | ||
合计 | ||||||||||||
1.XX煤矿 | ||||||||||||
2.XX煤矿 | ||||||||||||
3.XX煤矿 | ||||||||||||
…… | ||||||||||||
…… | ||||||||||||
…… | ||||||||||||
…… |
附注:“煤矿状态”填写:基建、生产、停建、停产,“现场检查日期”填写:X月X日- X月X日。
附件3
露天转井工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盖章): | |||||||||||||
序号 | 矿山名称 | 矿山地址 | 现场检查日期 | 查处隐患总数(条) | 其中重大隐患数(条) | 对单位行政罚款 (万元) | 对个人行政罚款 (万元) | 责令停产停建整顿(是/否) | 责令停止作业采掘工作面数(个) | 责令停止使用设施设备(台套) |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 | 执法追责问责人数(人) | |
附注:“现场检查日期”填写:X月X日- 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