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厅文件

自治区减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640000031/2024-00030 发文时间 2023-05-30
发布机构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自治区减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减灾委员会,自治区减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减灾委员会

                                       20235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省份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行政区域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在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领导下,自治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减灾委)为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任:自治区政府分管副主席

副主任:自治区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厅长、宁夏军区战备建设局局长

  员: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网信办、外办,政府办公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厅、国资委、宁夏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宁夏总队参谋部、团委、科协、红十字会、广播电视局、统计局、人防办,银川海关、气象局、地震局、通信管理局、银保监局、民航宁夏监管局、消防救援总队,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中石油宁夏销售公司、中石油宁夏石化公司、中石化宁夏石油公司、西部机场集团宁夏机场公司、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林业和草原局、贺兰山东麓葡萄产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农垦集团公司、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兰州铁路局银川办事处负责人。

自治区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责任规定>的通知》(宁党办20201)文件中规定的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2  工作机构

自治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厅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分管领导担任负责与相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2.3 专家委员会

自治区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自治区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自治区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建议

3 灾害救助准备

自治区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地震、气象、林草等部门及时向自治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的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自治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求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自治区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

6向社会发布采取的各项应对措施。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政府和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

对造成县(区)行政区域内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灾害事件,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级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时上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接报后立即报告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应急管理部。

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失踪人员相关信息暂时无法认定的,灾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避免信息迟报漏报。

4.1.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立即向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应急管理部报告。灾情稳定后,县(区)应急管理部门5日内、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3日内、自治区应急管理厅7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应急管理部报告。

4.1.3 对干旱灾害,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区)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应配合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区)以上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措施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后,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指挥机构要在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事发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建议。事发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5 自治区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级、级、级、级。

5.1  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本预案适用范围内各类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15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县级饮水困难人数占当地总人口10%以上。

5)其他专项应急预案启动级应急响应需开展自然灾害救助。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自治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自治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决定启动级响应,同时报自治区党委和政府

5.1.3 响应措施

自治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自治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设区的市、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自治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自治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措施。

2自治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自治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自治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1000自治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有关情况。受灾地区政府或应急管理部门每日1100前向自治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自治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执行零报告制度,每日1200前汇总灾害信息,报告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应急管理部。

4)根据灾区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自治区财政、应急管理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及时下达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补助资金自治区应急管理会同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拨自治区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宁夏消防救援总队根据自治区减灾委指令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军队有关部门根据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自治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本预案适用范围内各类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5人以上、1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3000间或7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县级饮水困难人数占当地总人口15%以上,或地市级10%以上

5)其他专项应急预案启动级应急响应需开展自然灾害救助。

6)自治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自治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向自治区减灾委提出启动响应建议;由自治区减灾委副主任(应急管理厅厅长)决定启动级响应,同时报自治区党委和政府

5.2.3 响应措施

自治区减灾委副主任(应急管理厅厅长)或委托应急管理分管负责同志组织协调自治区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自治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自治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设区的市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措施。

2自治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自治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自治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1000自治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受灾地区政府或应急管理部门每日1100前向自治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自治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执行零报告制度,每日1200前汇总灾害信息,报告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应急管理部。

4)根据灾区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核定灾情情况,自治区财政、应急管理及时下拨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及时下达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补助资金。自治区急管理会同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拨自治区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伤)员运输工作。

5宁夏消防救援总队根据自治区减灾委指令参与救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军队有关部门根据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受灾地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县、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自治区应急管理、民政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自治区应急管理指导受灾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自治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本预案适用范围内各类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15人以上、25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700户以上、5000间或1500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县级饮水困难人数占当地总人口20%以上,或地市级15%以上,或全区10%以上

5)其他专项应急预案启动级应急响应需开展自然灾害救助。

6)自治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自治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紧急会商或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后,向自治区减灾委提出启动响应建议,由自治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级响应,同时报自治区党委和政府。

5.3.3 响应措施

自治区减灾委副主任(应急管理厅厅长)组织协调自治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自治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自治区减灾委副主任(应急管理厅厅长)主持召开会商会,自治区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设区的市级负责同志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自治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灾情发展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自治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自治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1000自治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受灾地区政府或应急管理部门每日1100前向自治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自治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执行零报告制度,每日1200前汇总灾害信息,报告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应急管理部;必要时,自治区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灾区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财政、应急管理及时下拨自治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及时下达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补助资金。自治区应急管理会同自治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拨自治区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伤)员运输工作。

5宁夏消防救援总队根据自治区减灾委指令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军队有关部门根据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受灾地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受灾地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自然资源部门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7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网信办负责组织各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自治区应急管理、民政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宁夏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9)灾情稳定后,受灾设区的市级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自治区减灾委;自治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自治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本预案适用范围内各类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25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5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县级饮水困难人数占当地总人口30%以上,或地市级20%以上,或全区15%以上

5)其他专项应急预案启动级应急响应需开展自然灾害救助。

6)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自治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紧急会商或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后,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提出启动响应建议,由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决定启动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自治区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自治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自治区减灾委及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自治区减灾委会商会,自治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设区的市、县)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自治区减灾委主任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应急管理主要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先期赴灾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自治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自治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1000前向自治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受灾地区政府或应急管理部门每日1100前向自治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自治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执行零报告制度,每日1200前汇总灾害信息,报告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应急管理部。必要时,自治区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会商提出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报告。

4)根据灾区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自治区财政厅、应急管理厅及时下拨中央和自治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及时下达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补助资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会同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拨自治区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军队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伤)员转运工作。

5)公安部门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宁夏消防救援总队根据自治区减灾委指令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军队有关部门根据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受灾地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受灾地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和搭建临时安置住所,为灾民提供饮食保障等。

6)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市场监督管理厅、粮食和储备局保障灾区重要民生商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自治区通讯管理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卫生健康委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灾区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自治区水利厅指导灾区防洪工程抢险、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科技厅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自治区生态环境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7)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网信办负责组织各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会同民政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协助(组织)开展跨市、县)或者全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全国救灾捐赠款物,会同民政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自治区外事办协助做好救灾救助的涉外工作;宁夏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9)灾情稳定后,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应急管理部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要求自治区应急管理、受灾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自治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自治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县(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自治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根据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并需要开展相关受灾群众救助工作的,可同步启动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按照应急响应启动与解除主体相一致的原则,由应急响应启动机关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自治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应急管理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自治区财政、应急管理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自治区应急管理、财政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县(区)应急管理部门按照中央冬春生活救助工作的相关要求,将《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困难评估报告》《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资金申请报告》于当年121前报送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6.2.2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会同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不定期组成工作组赴灾区开展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有关情况。

6.2.4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根据县(区)财政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请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及时下拨本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期间受灾困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5  各市、县(区)应在摸清底数、核实灾情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原则上采取一卡通发放,确需发放米、面、油、蔬菜、衣被、取暖等生活必需物资要在核实底数的基础上,实行村民评议,张榜公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6.2.6  自治区应急管理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积极发挥巨灾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等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灾情稳定后,县(区)应急管理部门立即组织倒损房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并上报房屋毁损具体情况。

6.3.2  制定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自治区、设区的市、县(区)政府根据灾情和自身实际,制定详细的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包括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补助范围和标准、补助资金筹集下拨、政策支持、组织实施措施等。

6.3.3  倒塌人居住房恢复重建和损坏人居住房维修资金,由受灾群众申请,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排查评估,填写《宁夏自然灾害受灾困难群众救助申请审批表》《宁夏自然灾害受灾困难群众救助登记表》,经村评、乡审、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批准,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到户。

6.3.4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向灾区派出督查组,督促检查恢复重建工作,定期通报各地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工作进度。

6.3.5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设区的市、县(区)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财政部门。

6.3.4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5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宁夏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实施细则》等规定,安排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建立完善自治区、市、县(区)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1 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及时拨付资金

7.1.2  救灾资金预算不足时,地方各级财政应根据本级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开展救灾工作需要,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补充安排资金。

7.1.3  自治区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自治区本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帮助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等临时生活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紧急抢救和医疗救助、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倒损房屋恢复重建等支出。

7.1.4  市、县(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5 应急管理、财政按有关要求开展资金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应用,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7.2 物资保障

7.2.1 合理规划、建设地方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2.3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应急物资保障信息系统,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主管部门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传输网络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  应急管理部门加强与通信管理部门沟通配合,推动自治区各级政府减灾救灾通讯网络建设和管理,为减灾救灾提供及时、准确的通信和信息服务。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4.2  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人防工程、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 灾情发生后,各级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危楼、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草、地震、气象、测绘地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自治区、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2  建立健全自治区内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做好对口支援的组织协调工作

7.6.3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技术保障

7.7.1 运用应急减灾卫星、气象卫星、资源卫星、航空遥感等对地监测系统,发展地面应用系统和航空平台系统,建立基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模拟仿真、计算机网络等技术的天地空一体化的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7.7.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草、地震、气象、测绘地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

7.7.3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4 建立社区应急广播体系,加快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区内全覆盖式传播。

7.8 宣传和培训

自治区减灾委组织开展全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对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

8.2 预案演练

自治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协同自治区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2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自治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修订,报自治区减灾委批准实施。设区的市、县(区)各级政府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报自治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自治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预案不一致的以本预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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