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集

关于公开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来源: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24.02.15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部署,我厅牵头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43月18日前填写征求意见表(见附件2)后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一)传真反馈。传真号:0951-8622046

(二)电子邮件反馈。邮箱:yjtyac@163.com,并请在主题上注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意见征集字样。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规范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规范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方案。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计划、编制、审批、公布、备案、培训、宣传、演练、评估、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协调、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

突发事件应对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注重运用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技术,推进应急预案管理理念、模式、手段、方法等创新,充分发挥应急预案牵引应急准备、指导处置救援的作用。

  

第二章  分类与内容

  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应急预案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主要包括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集中区等,下同)总体应急预案。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项应急预案。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急预案。

(四)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

(五)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或应急工作方案。

(六)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单位应急预案。

(七)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的应急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

  总体应急预案是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

总体应急预案应当围绕突发事件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主要明确应对工作涉及的总体要求、事件分类分级、预案体系构成、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以及风险防控、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响应分级、处置救援、恢复重建、应急保障、预案管理等内容。

  专项应急预案是各级人民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方案。

部门应急预案是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方案。

  针对突发事件应对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主要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和专项工作安排,不同层级的预案内容各有所侧重,涉及相邻或相关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单位任务的应当沟通一致后明确。

自治区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监测预警、响应分级及响应措施队伍物资保障、现场指挥部运行机制、市县级人民政府职责等,重点规范自治区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指导性和实用性。

市县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管控、监测预警、信息报告、组织自救互救、应急处置措施、现场管控、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主要任务、力量编成等内容,重点规范市级和县级层面应对行动,落实相关任务,细化工作流程,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和针对性、可操作性。

第十  针对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通信、交通运输、医学救援、物资装备、能源、资金以及新闻宣传、秩序维护、慈善捐赠、灾害救助等保障功能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主要任务、资源布局、资源调用或应急响应程序、具体措施等内容。

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需保护的关键功能和部位、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应急联动等内容。

第十  重大活动主办或承办机构应当在活动开展前组织安全风险评估和资源调查,结合实际情况编制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重大活动组织指挥体系、主要任务、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应急联动、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

第十  相邻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侧重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间信息通报、组织指挥体系对接、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保障等内容。

第十  乡镇(街道)应急预案重点规范乡镇(街道)层面应对行动,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任务分工、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处置力量、现场管控、人员疏散与安置等内容,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村(社区)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点位应急响应责任人、预警信息传播与响应、人员转移避险、应急处置措施、联防联控、应急资源调用等内容。

第十  单位应急预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主要任务、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响应、应急处置措施、人员疏散转移、应急资源调用等内容。

大型企业集团可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实际工作需要,建立本集团应急预案体系。

安全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结合实际简化应急预案要素和内容

第十  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等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实际编制应急工作手册,侧重明确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内容一般包括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处置工作程序、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装备、联络人员和电话以及必要附件等。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力量等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针对需要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具体任务编制行动方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指挥协同、力量编成、行动想、综合保障、其他有关措施等具体内容。

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急预案,并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灵活制定现场工作方案,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救援队伍分工、不同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应急装备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内容。

  

第三章  计划与编制

第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编制本行政区域应急预案制修订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编制计划,并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上一级相应部门。

应急预案编制计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际,适时予以调整。

第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由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编制,专项应急预案由本级人民政府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组织编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急预案,乡级人民政府、单位和基层组织等应急预案由有关制定单位组织编制。

十九  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组成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相关部门和单位人员、有关专家及有应急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编制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在开展风险评估、组织资源调查、案例分析的基础上进行。

(一)风险评估,主要是识别突发事件风险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和次生(衍生)灾害事件,评估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提出控制风险、治理隐患的措施

(二)资源调查,主要是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可用的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装备、场所和通过改造可以利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重要基础设施容灾保障及备用状况,以及可以通过潜力转换提供应急资源的状况进行调查,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必要时,也可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对本地区相关单位和居民所掌握的应急资源情况进行调查。

(三)案例分析,主要是对典型突发事件的发生演化规律、造成的后果和处置与救援等情况进行复盘研究,必要时构建突发事件情景,总结经验教训,明确应对流程、职责任务和应对措施,为制定应急预案提供参考借鉴。

第二十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组织专家论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二十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应当要素齐全、简明实用、通俗易懂,具有较强的规范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要做好与相关应急预案及国防动员实施预案的衔接做到下级政府应急预案与上级政府应急预案相衔接,各级专项、部门应急预案与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其他相关预案相衔接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与其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四章  审批、发布、备案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或牵头单位应当将应急预案送审稿、征求意见情况、编制说明等有关材料报送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因保密等原因需要发布应急预案简本的,应当将应急预案简本一起报送审批。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预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规定;

二)预案是否符合上位预案要求并与有关预案有效衔接

(三)框架结构是否清晰合理,主体内容是否完备;

(四)组织指挥体系与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应急响应级别设计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简明、管用可行;

(五)各方面意见是否一致;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按程序报本级党委和政府审批,以本级党委和政府名义印发。专项应急预案按程序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衔接协调,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名义印发。部门应急预案经本部门有关会议审议、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按照相关程序印发实施

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由本级人民政府或活动主办部门审批,跨行政区域联合应急预案审批由相关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协商确定,并参照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或部门应急预案管理。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须经本单位或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发,以本单位或基层组织名义印发审批方式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六条  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应急预案正式印发文本(含电子文本)及编制说明,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或抄送有关部门: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相应牵头部门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三)部门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抄送本级有关部门;

(四)联合应急预案按所涉及区域依据专项应急预案或部门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备案,同时抄送本地区上一级或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五)涉及需要与所在地人民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中央驻宁单位应急预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突发事件牵头处置部门

(六)乡镇(街道)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村(社区)应急预案报乡镇(街道)备案

(七)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按照分类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八)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  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当在正式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应当在正式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以及可能受影响的其他单位和地区公开。

  

第五章    培训、宣传、演练

第二十  应急预案布后,其编制单位应做好组织实施和解读工作,着重解读应急预案编制或修订背景、组织指挥体系、应急工作机制、风险防范和应对措施以及涉及公众利益的重要事项等,并跟踪应急预案落实情况,了解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

二十九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桌面演练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专业救援人员等进行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有关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公务员等日常培训内容。

第三十条  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让应急知识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提高社会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三十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演练制度,通过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方法,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单位、人员、装备、设施等组织演练。通过演练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地震洪涝、滑坡、泥石流、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废弃处置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应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三十  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加强演练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机制运行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应急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演练的评估指导。根据需要,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的应急预案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指导。

鼓励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应急演练评估工作。

  

第六章  评估与修订

第三十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重点分析应急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等,并根据评估情况提出修订应急预案意见,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更新优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急预案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评估一次。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应急预案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预案中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审批、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

第三十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等可以向有关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相关具体工作,将应急预案计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培训、宣传、演练、评估、修订等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第三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监督指导。

  

第八章    

三十九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  本办法自***施行,有效期至***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209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征求意见表

  

文件名称:

反馈意见单位(章):

序号

原内容

修改意见

修改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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