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 640000031/2023-00136 | 生成日期 | 2023-12-27 |
发文字号 | 宁应急规发〔2023〕3号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责任部门 |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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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及宁东应急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中心、局)、直属各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已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厅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应急管理部正在起草《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为保证法制统一,《基准》与应急管理部发布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不一致的,以应急管理部规定为准。
二、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规范适用《基准》,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要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行政处罚行为的依据、内容、事实、理由,要在行政处罚文书中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
三、本《基准》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的通知》(宁应急〔2020〕48号)、《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调整<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部分内容的通知》(宁应急〔2022〕20号)、《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调整<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部分内容的通知》(宁应急〔2022〕111号)同时废止。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
2.《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说明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23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及电话:焦佩玲,0951-8622034)
附件: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wps
附件2:《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说明.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