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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我厅编制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需要获得本厅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一、工作机构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办公室为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机构。地址:银川市兴庆区修业路239号,邮政编码:750001。联系电话:0951-8622006、8622018、8622011。传真号码:0951-8622003。电子邮箱地址:nxyjtxx@126.com。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夏季为14:30-18:30)。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主要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主要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二)公开形式。

1.自治区应急管理厅门户网站(http://nxyjglt.nx.gov.cn/)。

2.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形式。主要有宁夏电视台公共频道《应急在行动》专栏、经济频道都市阳光《应急关注》专栏、宁夏经济广播(FM92.8)《应急之声》专栏、《宁夏日报》、《宁夏应急管理》杂志。

3.微信公众号“宁夏应急管理”、官方微博“宁夏应急”、今日头条政务号“宁夏应急管理”等新媒体。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特殊需要申请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办公室。

(二)申请方式: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3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到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自治区应急管理厅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点击“我要申请”,在线填写《申请表》,填写完成后提交即可。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需要核实有关身份证明,方式1申请需要携带身份证或其他证明,方式2申请需要将身份证或其他证明复印件一并送达,方式3申请要求将身份证或其他证明照片上传至申请系统。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需出具单位委托书及申请人身份证,要求同上。

(三)申请处理: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需征求意见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行政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受理机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受理机构将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依申请公开分全部公开和部分公开。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全部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本厅将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属部分公开的,本厅将出具《部分公开告知书》。

3.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并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四)收费标准: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依照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五)注意事项:

1.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信息;所需政府信息内容应当描述明确,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发布时间、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载体形式;

2.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受理机构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政务咨询、信访举报、非政府信息公开方面投诉等事项,不属于依申请公开业务范围。

四、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受理机构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救济渠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本厅纪检监察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