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检封标识制度(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 640000031/2024-00001 | 生成日期 | 2023-12-26 |
发文字号 | 宁应急规发〔2023〕2号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责任部门 |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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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应急管理局,宁东管委会应急管理局,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为深入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防范化解烟花爆竹经营环节重大安全风险,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检封标识制度(试行)》,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2023年第10次厅务会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工作中发现的重要情况,请及时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23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及电话:王沛刚,0951-8622077)
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检封标识制度(试行)
第一条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自治区实行烟花爆竹检封标识制度。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批发、零售的烟花爆竹产品,应当加贴检封标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无检封标识的烟花爆竹产品,不得伪造检封标识。
第二条 烟花爆竹检封标识的基本样式,由自治区应急管理部门确定。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按照基本样式,结合实际需要,自行制定、制作大、中、小型号检封标识。
第三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制定、制作的检封标识,应当具备扫码查询功能、满足防伪需要。
烟花爆竹检封标识应当印制清晰、粘贴牢固,在产品搬运过程中不宜脱落、磨损。
第四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在本企业经营、配送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箱及外包装盒上加贴检封标识,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第五条 烟花爆竹检封标识扫码查询至少包含以下信息:批发企业名称、地址、有效联系电话及《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编码。
第六条 批发企业应当通过烟花爆竹产品运输包装上的流向登记标签,在入库和销售出库登记时详细记录生产厂家、地址、联系电话、许可证号等信息。
第七条 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地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检封标识的制定、变更情况报自治区应急管理部门备存,并抄送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邮政管理等部门。
第八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批发,应当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设置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并依法取得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或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第九条 各地按照保障安全、合理布局、统一规划、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合理设置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第十条 各地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经营无检封标识烟花爆竹产品的,依法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检封标识基本样式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检封标识
基本样式
一、基本样式
二、样式说明
(一)标识颜色。烟花爆竹检封标识底色为绿色,除二维码区域、产品安全承诺区域外,为企业自动标识区域。二维码区域、产品安全承诺区域白底黑字(二维码图案、产品安全承诺文字为黑色)。
安全承诺内容:本产品质量合格。
安全提示内容:请严格遵守产品燃放说明及安全燃放规定,防止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二)规格尺寸。
烟花爆竹检封标识(中)规格尺寸为:
整体尺寸:65mm(宽)×40mm(高)
二维码区域:25mm(宽)×25mm(高)
产品安全承诺区域:65mm(宽)×10mm(高)
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按比例制定大、中、小型号检封标识。
(三)有关要求。检封标识的防伪措施,由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自行确定,但不得改变“检封标识基本样式”。因检封标识被伪造导致的损失,由批发企业依据《民法典》等规定依法追究侵权责任。
“企业自定标识”的图案应当美观、清晰,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或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图案、文字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