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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检封标识制度(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31/2024-00001 生成日期 2023-12-26
发文字号 宁应急规发〔2023〕2号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责任部门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各市、县(区)应急管理局,宁东管委会应急管理局,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为深入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防范化解烟花爆竹经营环节重大安全风险,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检封标识制度(试行)》,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2023年第10次厅务会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工作中发现的重要情况,请及时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231226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及电话:王沛刚,0951-8622077


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检封标识制度(试行)

  

第一条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自治区实行烟花爆竹检封标识制度。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批发、零售的烟花爆竹产品,应当加贴检封标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无检封标识的烟花爆竹产品,不得伪造检封标识。

第二条  烟花爆竹检封标识的基本样式,由自治区应急管理部门确定。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按照基本样式,结合实际需要,自行制定、制作大、中、小型号检封标识。

第三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制定、制作的检封标识,应当具备扫码查询功能、满足防伪需要。

烟花爆竹检封标识应当印制清晰、粘贴牢固,在产品搬运过程中不宜脱落、磨损。

第四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在本企业经营、配送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箱及外包装盒上加贴检封标识,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第五条  烟花爆竹检封标识扫码查询至少包含以下信息:批发企业名称、地址、有效联系电话及《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编码。

第六条  批发企业应当通过烟花爆竹产品运输包装上的流向登记标签,在入库和销售出库登记时详细记录生产厂家、地址、联系电话、许可证号等信息。

第七条  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1130日前,将本地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检封标识的制定、变更情况报自治区应急管理部门备存,并抄送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邮政管理等部门

第八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批发,应当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设置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并依法取得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或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第九条  各地按照保障安全、合理布局、统一规划、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合理设置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第十条  各地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经营无检封标识烟花爆竹产品的,依法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检封标识基本样式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检封标识

基本样式

  

一、基本样式



二、样式说明

(一)标识颜色。烟花爆竹检封标识底色为绿色,除二维码区域、产品安全承诺区域外,为企业自动标识区域。二维码区域、产品安全承诺区域白底黑字(二维码图案、产品安全承诺文字为黑色)。

安全承诺内容:本产品质量合格。

安全提示内容:请严格遵守产品燃放说明及安全燃放规定,防止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二)规格尺寸。

烟花爆竹检封标识(中)规格尺寸为:

整体尺寸:65mm(宽)×40mm(高)

二维码区域:25mm(宽)×25mm(高)

产品安全承诺区域:65mm(宽)×10mm(高)

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按比例制定大、中、小型号检封标识。

(三)有关要求。检封标识的防伪措施,由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自行确定,但不得改变检封标识基本样式。因检封标识被伪造导致的损失,由批发企业依据《民法典》等规定依法追究侵权责任。

企业自定标识的图案应当美观、清晰,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或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图案、文字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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