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考试考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640000031/2024-00033 | 生成日期 | 2024-03-20 |
发文字号 | 宁应急规发〔2024〕1号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责任部门 |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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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应急管理局,宁东管委会应急管理局,各安全生产考试机构、考试点,各有关单位:
《安全生产考试考务人员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2024年第5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24年3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全生产考试考务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安全生产考试工作,切实加强对考务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考试公平、公正、安全、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考试考务人员指监考员、特种作业实操考评员(以下简称考评员)、考试点考试系统管理员、考场服务人员。自治区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应建立全区监考员、考评员库。
第三条 自治区安全生产考试机构负责指导全区安全生产考试考务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区监考员、考评员的培训、考核、聘任及管理工作,负责选派自治区级考试任务的监考员、考评员,指导协调考试点选派考试系统管理员和考场服务人员。
设区的市安全生产考试机构(以下简称“市安全生产考试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考试考务人员进行管理,负责对所辖范围内监考员、考评员条件审查和上报工作,负责选派市级考试任务的监考员、考评员,指导协调考试点选派考试系统管理员和考场服务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和主要职责
第四条 监考员原则上应由县级以上安委会成员单位及其直属事业单位、中高等职业院校、国有企业从事安全工作的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担任。考评员应由中高等职业院校、企业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及取得应急管理部培训中心考评员证书的人员担任。考试点考试系统管理员应当由熟悉计算机相关专业的工作人员担任。考场服务人员由考试点工作人员担任,考试点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培训机构授课教师。
第五条 监考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公正廉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二)熟悉安全考试有关政策、法规、制度、标准等,自愿承担监考员工作;
(三)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
第六条 考评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公正廉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二)具有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技师以上资格,实际从事相应专业和岗位5年以上,熟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三)熟悉特种作业相应作业类别安全技术培训考试有关政策、法规、制度、标准等;
(四)能够及时准确判断考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故障或险情,具有丰富的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五)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 考试系统管理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公正廉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二)具有计算机相关专业能力和工作经验;
(三)掌握考试系统软硬件基本操作技术和日常维护,具备独立分析和处理考试系统常见故障的能力。
第八条 考场服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公正廉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二)熟悉安全生产考试有关规章制度,具备与所从事安全生产考试服务工作相适应的水平和能力。
第九条 监考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当次考试的考务工作全面负责,组织协调本考场考试监考工作,指导考试点选派考场服务人员等;
(二)负责组织指导考场布置及设备配置,检查监控和录像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行,排查消除风险隐患,在开考前30分钟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三)负责核查考生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有关证件;
(四)负责维护考场秩序,按规定宣布考试纪律和考生须知,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
(五)监督考生按规定考试,制止和处理考试违规违纪行为;
(六)发现异常情况或突发事件,及时组织处理并按规定向有关单位报告;
(七)考试结束后,按规定核对上传有关资料,报告考试情况。
第十条 考评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服从监考员安排,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试工作;
(二)严格执行考试有关规定,对考试场地、考试设备、安全防护用品、应急器具及其他设施等进行核查,排除风险隐患;
(三)负责对考生实际操作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可能伤害考生的违章操作行为;
(四)监督考生按规定考试,制止和处理考试违规违纪行为;
(五)严格按照特种作业实际操作考试程序、方法、标准等有关规定,对考生进行考核评分,按要求现场填写实际操作考评记录和考试成绩表并签名;
(六)负责实际操作考试成绩的核对、整理、汇总和上报等工作。
第十一条 考试系统管理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考前按要求做好考试系统调试、检查,负责管理、维护与考试有关的信息系统和设备,保障考试系统在考试期间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二)负责调试、维护考场视频监控系统,保证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发现问题在第一时间向监考员报告;
(三)遵守保密工作纪律和规定,不得擅自将考试点的系统设置情况和考场监控图像、画面等资料外传;
(四)做好考试系统相关设备的日常维护、数据备份保存、日志记录等工作。
第十二条 考场服务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监考人员做好考前各项准备工作,并负责考试期间考生秩序的维护和后勤保障及安全疏散等工作;
(二)负责维护候考室候考秩序和纪律,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候考室;
(三)负责召集和引导考生到考试场地,协调解决考生提出的有关问题,维护考试点正常工作秩序
(四)协助监考人员处理突发事件。
第三章 考务人员选拔、培训、考核及选用
第十三条 申请监考员、考评员的人员,应由本人填写《安全生产考试监考员申请表》《特种作业实操考评员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后分别向自治区和市级考试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二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2张、电子版1份(JPG格式,不超过20KB);
(四)学历及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
(五)无犯罪记录证明。
第十四条 市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有关规定,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审查合格后,报自治区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审核。
第十五条 自治区、市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考试监考员、考评员档案。档案主要包括资格申请表、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或职业资格证复印件、工作履历表、培训证明、业绩考评等有关材料。本人不再从事此项工作的,其档案应当再保管6年。
第十六条 监考员、考评员应当按规定接受自治区安全生产考试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不得从事安全生产考试工作。考试系统管理员和考场服务人员应当按规定接受考试点组织的业务培训,具备从事安全培训考试服务工作的能力。
第十七条 自治区、市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应当加强对监考员、考评员管理,建立年度考评制度。监考员、考评员考评不合格的,停止其从事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自治区安全生产考试机构根据考试工作需要,可在全区调派和使用监考员、考评员。市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可根据考试工作需要,在本市范围内调派和使用监考员、考评员。
第十九条 每场考试监考员不少于2人,考评员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配备考试系统管理员和考场服务人员。理论考试和特种作业实操考试使用仿真模拟系统的,监考员或考评员均可监考;特种作业实操考试使用实物考试的必须选派相应专业考评员。
第二十条 监考员、考评员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从事考试工作的,原则上应当提前1个月向自治区安全生产考试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自治区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审核同意后,向市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和考试点反馈有关情况,并进行公示。
第四章 考务人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监考员、考评员在执行监考和考评任务时,实行回避制度,与考生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向自治区或市级考试机构申请回避。
第二十二条 监考员、考评员应自觉接受监督,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严禁利用职务之便接受礼品、礼金和其他形式的馈赠,严禁参加可能对考试公正性造成影响的宴请、娱乐等活动,严禁接受考试点车辆接送。
第二十三条 监考员、考评员应当服从考试工作安排,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告知。
第二十四条 考务人员应当提前30分钟到达考场,考试前应按照职责分工,对考试点考试场地、考试设备、监控设备、安全防护用品、应急器具以及安全保卫、后勤保障等有关情况进行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五条 考试期间,考务人员必须衣着整洁并佩戴统一制作的证件,认真做好考生的组织管理,核对考生身份证、准考证等有效证件,按时组织考试,不得擅自更改考试时间和内容。
第二十六条 考试开始前,监考员监督考试点启动监控系统实施全程录像,宣布考试纪律和考生须知。
第二十七条 考试过程中,监考、考评人员应严格执行考场纪律,不得在考场内接打手机、闲聊以及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得无故离开考场,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按规定向考试机构报告。考场服务人员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不得随意进入理论、实操考场内,确需进入考场进行设备故障排除等服务保障作业的,应在监考人员监督下进行,处理完毕后立即离开考场。
第二十八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员和考评员应及时汇总考试成绩,填写考场记录和相关信息,并按规定及时向考试机构上报。
第二十九条 考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参与考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处分,直至开除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2次以上不服从考试机构工作安排的;
(二)擅自改变考试开始时间或结束时间的;
(三)提示考生答卷、纵容他人作弊、参与考试作弊,泄露考题或答案,擅自更改考生成绩的;
(四)未认真履行职责,考场秩序混乱或者出现较大范围作弊的;
(五)利用考试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年度考评不合格的;
(七)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十条 监考员、考评员实行聘任制,任期三年。自治区安全生产考试机构负责与监考员、考评员签订聘任合同。签订聘任合同后,其人事、编制、工资关系不变,仍隶属于原工作单位。任期届满前2个月,愿意继续从事考试工作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提出申请,经考试机构审查同意后可续聘。
第三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需增加监考员、考评员人数或专业类别时,可以及时增补,增补人员需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程序。
第三十二条 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由各级考试机构按有关规定支付监考员、考评员相关费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29年3月31日。
图文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