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索引号 | 640000031/2023-00079 | 生成日期 | 2023-08-18 |
发文字号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责任部门 |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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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设立依据 | 中介机构资质或能力要求 | 中介服务收费标准 | 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 | 政务服务事项 | |||
申报条件 | 办理 时限 | 工作流程 | 事项 类别 | ||||||
1 | 非煤矿山安全现状评价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第十九条 |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 | 市场调节价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第二章 安全生产条件和申请 第六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其他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 (十)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十一)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十二)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 12个工作日 | 1.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后台审查人员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 3.审查通过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验。 4.窗口首席代表对专家组意见进行复核。 5.分管厅领导对复核意见进行询查、决定。 6.对批准申请的出具《办结通知书》,对不批准申请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并告知权力救济渠道;通过短信、移动终端等方式通知申请人领取结果,也可选择电子送达、邮寄送达。 | 行政许可 |
非煤矿山安全验收评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第八条、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 | 市场调节价 | ||||||
非煤矿山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定期检测检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三十三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九条 | 计量认证资质 | 市场调节价 | ||||||
2 | 危险化学品安全现状评价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 |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 | 市场调节价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二章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第八条 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要求。石油化工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 第九条 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 (二)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三)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四)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一厂区内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必须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 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对已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和储存设施,应当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四)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五)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七)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 (九)变更管理制度; (十)应急管理制度; (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十二)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十三)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十四)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十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十六)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 (十七)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十八)承包商管理制度; (十九)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 第十六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企业应当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为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应急管理要求: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二)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三)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 第二十二条 企业除符合本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 12 | 1.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后台审查人员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 3.审查通过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验。 4.窗口首席代表对专家组意见进行复核。 5.分管厅领导对复核意见进行询查、决定。 6.对批准申请的出具《办结通知书》,对不批准申请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并告知权力救济渠道;通过短信、移动终端等方式通知申请人领取结果,也可选择电子送达、邮寄送达。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验收评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 | 市场调节价 |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检测检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 | 计量认证资质 | 市场调节价 | ||||||
3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现状评价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4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 | 市场调节价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二章 生产安全 第八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三)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四)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五)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八)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十)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12 | 1.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后台审查人员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 3.审查通过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验。 4.窗口首席代表对专家组意见进行复核。 5.分管厅领导对复核意见进行询查、决定。 6.对批准申请的出具《办结通知书》,对不批准申请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并告知权力救济渠道;通过短信、移动终端等方式通知申请人领取结果,也可选择电子送达、邮寄送达。 | 行政许可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验收评价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 |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 | 市场调节价 |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设施检测检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三十三条 | 计量认证资质 | 市场调节价 | ||||||
4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第八条,第十条 |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 | 市场调节价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第九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9个工作日 | 1.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后台审查人员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 3.审查通过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验。 4.窗口首席代表对专家组意见进行复核。 5.分管厅领导对复核意见进行询查、决定。 6.对批准申请的出具《办结通知书》,对不批准申请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并告知权力救济渠道;通过短信、移动终端等方式通知申请人领取结果,也可选择电子送达、邮寄送达。 | 行政许可 |
5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十条 | 工程设计资质 | 市场调节价 | 其他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述; (三)建设项目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四)建筑及场地布置; (五)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 (六)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求; (八)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要求; (九)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 (十)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 (十一)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 (十二)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十三)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 9个工作日 | 1.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后台审查人员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 3.审查通过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验。 4.窗口首席代表对专家组意见进行复核。 5.分管厅领导对复核意见进行询查、决定。 6.对批准申请的出具《办结通知书》,对不批准申请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并告知权力救济渠道;通过短信、移动终端等方式通知申请人领取结果,也可选择电子送达、邮寄送达。 | 行政许可 |
6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第十六条 | 工程设计资质 | 市场调节价 | 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要求。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9个工作日 | 1.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后台审查人员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 3.审查通过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验。 4.窗口首席代表对专家组意见进行复核。 5.分管厅领导对复核意见进行询查、决定。 6.对批准申请的出具《办结通知书》,对不批准申请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并告知权力救济渠道;通过短信、移动终端等方式通知申请人领取结果,也可选择电子送达、邮寄送达。 | 行政许可 |
7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十二条 |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 | 市场调节价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述; (三)建设项目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四)建筑及场地布置; (五)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 (六)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求; (八)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要求; (九)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 (十)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 (十一)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 (十二)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十三)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 9个工作日 | 1.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后台审查人员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 3.审查通过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验。 4.窗口首席代表对专家组意见进行复核。 5.分管厅领导对复核意见进行询查、决定。 6.对批准申请的出具《办结通知书》,对不批准申请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并告知权力救济渠道;通过短信、移动终端等方式通知申请人领取结果,也可选择电子送达、邮寄送达。 | 行政许可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十条 | 工程设计资质 | 市场调节价 | ||||||
8 |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十条 | 工程设计资质 | 市场调节价 | 其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
9 | 危险化学品安全现状评价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7号)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九款 |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 | 市场调节价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5年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二章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六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 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二)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三)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 | 由具体实施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确定 | 由具体实施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确定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验收评价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7号)第十八条第十款、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 | 市场调节价 |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检测检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三十三条 | 计量认证资质 | 市场调节价 | ||||||
10 | 危险化学品安全现状评价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5号 第79号修改,2015年7月1日实施)第八条、第九条 |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 | 市场调节价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5年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六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 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二)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三)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 第十六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等相关文件、资料。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 | 由具体实施的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确定 | 由具体实施的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确定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验收评价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5号 第79号修改,2015年7月1日实施)第九条、第十六条 |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 | 市场调节价 |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检测检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三十三条 | 计量认证资质 | 市场调节价 | ||||||
11 |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现状评价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第六条 第十款、第八条 第六款 |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 | 市场调节价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六条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符合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 (三)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相适应的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疏散通道、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仓储区域及仓库安装有符合《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规定的监控设施,并设立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志》(AQ4114)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四)具备与其经营规模、产品和销售区域范围相适应的配送服务能力; (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至少包括:仓库安全管理制度、仓库保管守卫制度、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报告制度、买卖合同管理制度、产品流向登记制度、产品检验验收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违规违章行为处罚制度、企业负责人值(带)班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装卸(搬运)作业安全规程; (六)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七)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仓库保管员、守护员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经本单位安全知识培训合格; (八)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 (九)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申请领取批发许可证,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和第五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必要的黑火药、引火线安全保管措施,自有的专用运输车辆能够满足其配送服务需要,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 由具体实施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确定 | 由具体实施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确定 | 行政许可 |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验收评价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八条 第七款、第十条 |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 | 市场调节价 | ||||||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设施检测检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三十三条 | 计量认证资质 | 市场调节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