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事前公示信息清单
索引号 | 640000031/2023-00086 | 生成日期 | 2023-08-18 |
发文字号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责任部门 | 政策法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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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执法主体
(一)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二)行政执法职责权限:负责全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准入监督管理,按照分级原则依法组织实施相应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安全生产准入制度。承担全区煤矿、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工矿行业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负责安全生产统计和事故调查工作的监督管理,承担重大和提级、挂牌督办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煤矿除外)。负责全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安全培训、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三)办公地址:银川市兴庆区修业路239号。
(四)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电话:0951-8622111,12350。
二、行政执法主要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二)行政法规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三)部门规章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工贸企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四)地方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五)政府规章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三、行政执法程序
1.行政许可类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2.行政检查类
编制计划——制定检查方案——实施检查——书面记录——现场处理。
3.行政处罚类
立案——调查——审核——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移送。
4.行政强制类
(1)查封扣押
审批——告知——执行。
(2)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
催告——批准——执行。
(3)加处罚款
告知——催告——决定——送达——申请强制执行。
(4)拍卖抵扣罚款
催告——决定——送达——执行。
四、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厅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