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公告(2025年 第13号)
| 索引号 | 640000031/2025-00100 | 生成日期 | 2025-12-22 |
| 发文字号 | 2025年 第13号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责任部门 |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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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现对行政许可委托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事项
1.设计边坡高度200米以下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不含地下矿山、尾矿库及中央管理企业所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首次核发、延期换证及变更事项的审查和证件核发;
2.市、县(区)政府(不包括宁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不包括生产剧毒化学品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首次核发、延期换证及变更事项的审查和证件核发;
3.宁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不包括生产剧毒化学品,涉及重点监管的硝化、氯化、氟化、过氧化、重氮化五种高危工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首次核发、延期换证及变更事项的审查和证件核发。
二、委托期限
委托有效期自公告之日起三年,期内,如法律、法规、规定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三、受委托单位
五个设区市应急管理局和宁东管委会应急管理局。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25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