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确定宁东管委会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权限的通知
索引号 | 640000031/2024-00130 | 生成日期 | 2024-09-10 |
发文字号 | 宁应急函〔2024〕804号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责任部门 |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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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东管委会应急管理局: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解决宁东基地二次创业和高质量发展中相关问题短板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4〕35号)精神,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的《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等规章文件要求,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研究决定,确定你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权限。具体为:
除以下四类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外,其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由宁东管委会应急管理局组织实施。
1.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2.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3.涉及五种高危工艺(硝化、氯化、氟化、过氧化、重氮化危险化工工艺)的;
4.跨设区市及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的建设项目。
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如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请你局严格按照明确的审查权限,依法依规开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严把项目安全准入关口,从源头上防控安全风险,切实提升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24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