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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坚决防范遏制小型餐饮场所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31/2025-00097 生成日期 2025-11-06
发文字号 宁安办〔2025〕81号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责任部门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五市及宁东基地安委会,自治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汲取近年来小型餐饮场所火灾爆炸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强化责任措施,坚决有效防范遏制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坚决防范遏制小型餐饮场所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通知》(安委办〔2025〕3号)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部署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小型餐饮场所火灾防范工作通知如下。

一、压实三级责任链条,构建齐抓共管格局

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各地要严格落实小型餐饮场所的属地管理责任,统筹辖区内小型餐饮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将小型餐饮场所消防安全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体系,明确乡镇(街道)、村(社区)日常巡查和宣传职责。各乡镇(街道)要配合做好小型餐饮场所易发现、易处置消防安全隐患的日常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止并上报。各地要适时组织研究小型餐饮场所消防安全工作,解决区域性、系统性重大安全问题。

)明确部门监管责任。各地消防部门负责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责,对申请投入使用、营业的小型餐饮场所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将小型餐饮场所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范围,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为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加强小型餐饮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提供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等支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负责小型餐饮场所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抽查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有关标准对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小型餐饮场所进行现场评定(含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加强燃气安全监管,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定期对餐饮场所燃气设施开展安全检查;对依法应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新建、改(扩)建、装饰装修施工过程加强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燃气灶具、液化气瓶等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充装非法气瓶等行为;对未经消防安全许可或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小型餐饮场所,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取缔、吊销经营资格。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管理,清理小型餐饮场所妨碍安全疏散、灭火救援、建筑防排烟等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招牌。公安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公安派出所配合消防部门,对辖区内小型餐饮场所开展消防隐患排查、消防宣传教育,依法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商务部门负责落实行业安全管理职责,在行业发展规划、奖补机制等政策文件制定中融入消防安全内容,将小型餐饮场所消防安全列入本部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内容;督促餐饮场所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醇基燃料,引导使用安全风险低的其他替代燃料,配合有关监管部门指导督促小型餐饮企业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商务、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城市管理、消防、公安等部门按照自治区《〈关于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任务分工方案》,从电气焊设备质量、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作业单位监管、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环节,组织对小型餐饮场所动火作业实施全链条安全管理。其他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和“三管三必须”要求,依法依规做好小型餐饮场所安全防范工作。

)压实场所主体责任。小型餐饮场所要严格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经营谁管理”的原则,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确定1名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本场所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具体组织实施本场所防火检查、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培训演练等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方、出租方等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建筑,在订立合同中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并履行各方消防安全职责。

二、深化隐患排查整治,落实闭环管理要求

)开展自查自改。各地要发动辖区内小型餐饮场所开展自查自改,对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小型餐饮场所防火技术要点》(见附件1),重点围绕“疏散逃生、装饰装修、厨房安全、消防设施、培训演练”等方面,主动查改安全隐患,建立隐患台账并限期整改。2025年11月底前,各小型餐饮场所应向属地乡镇(街道)报送安全自查情况。

)组织排查摸底。各地要组织专门力量开展排查摸底,根据企业规模大小、从业人员数量、所在建筑等情况,建立小型餐饮场所底数台账(见附件2)。对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小型餐饮场所防火技术要点》,核查单位自查自改工作情况,建立隐患排查整治清单(附件3),告知经营者隐患问题、整改要求和时限,定期跟踪督促隐患整改。对拒不改正的,各地要组织相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推动整改。

)严格规范执法。坚决查处突出违法违规行为,对安全出口、疏散楼梯数量不足或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违反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等情形,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依法实施临时查封。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违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窗(网)等障碍物等情形,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执行。对符合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条件的,依法立案并实施挂牌督办。对违规改造施工未办理消防备案手续或未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严格依法查处。对营业期间违规电焊、气焊(割)等动火作业,情节严重的,依法实施拘留。对违规设置员工宿舍或变相留宿的,要讲清危害后果和法律责任,及时组织清理和搬离。

)强化督导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消防救援、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加强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隐患问题,综合施策、立行立改、闭环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督促指导,对发现的隐患线索要及时移交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对隐患问题特别突出、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的小型餐饮场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综合运用行政、法治、市场监管等多种手段,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发动群防群治各地要在小型餐饮场所集中区域的显著位置提示常见风险隐患、公布举报投诉方式,发动群众报告身边的安全隐患,查实后给予奖励。

三、加强宣传教育培训,提升安全能力素质

各地要结合消防宣传“五进”、安全生产月、消防宣传月等活动,深化小型餐饮场所消防宣传教育,发动餐饮场所在明显部位广泛张贴消防安全提示海报。各级新闻宣传部门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各餐饮场所电子显示屏、公众号等平台要滚动播放餐饮场所消防安全提示短视频。要结合消防科普教育基地、消防救援站开放、志愿者服务等活动,每年组织小型餐饮场所的经营者、厨师、服务员、保洁员等重点人群开展一次现场体验和实操实训,使其熟练掌握处置初起火灾、组织疏散逃生的能力。发生小型餐饮场所亡人或有影响火灾事故的地区,须在事故发生后开展现场警示教育,组织同类场所经营者现场观摩,以案为鉴、警示社会。要进一步加大重大火灾隐患的曝光力度,通报隐患问题和处理结果,广泛形成震慑。

四、推广物防技防措施,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按照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可以仅设1个安全出口的小型餐饮场所,鼓励在二层及以上对外营业、设有外窗的厅、室设置用于固定逃生缓降器、逃生绳等逃生辅助器材的锚固装置,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相应标识。鼓励推广应用简易喷淋、火灾探测、声光报警等“技防”措施。同时,各地要结合小型餐饮场所特点和实际,分门别类研究一批务实管用的安全防范措施。探索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手段,建立小型餐饮场所安全管理平台,动态掌握场所底数、建设、隐患整改情况、经营状况等有关信息,实现风险预警闭环管理,提升“管理防”水平。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小型餐饮场所火灾防控工作长效机制,对因工作不力发生亡人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2025年12月31日前,报送小型餐饮场所底数台账(附件2)和本地常态化监管工作机制。联系人:消防救援总队翟亮斌,联系电话:0951-5057645。

附件:1.小型餐饮场所防火技术要点

2.小型餐饮场所消防安全基本信息情况统计表

3.小型餐饮场所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清单

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翟亮斌,电话:0951-5057645,传真:0951-5053502,邮箱:jdglc119@163.com


附件1

小型餐饮场所防火技术要点

一、确保疏散通道畅通。小型餐饮场所的疏散门应采用平开门,通向屋顶的门应从内部易于开启;外窗应易开启或易击碎、易破拆,面积不宜小于1㎡,且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相关要求可参照消防救援口设置标准;鼓励在二层及以上对外营业、设有外窗的厅、室设置用于固定逃生缓降器、逃生绳等逃生辅助器材的锚固装置,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相应标识。

二、严控室内外可燃装饰装修。小型餐饮场所室内外装饰装修应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当场所营业面积大于100㎡时,顶棚应采用不燃材料,地面、墙面、隔断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外墙广告牌、灯箱等宜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不应妨碍人员逃生、排烟和灭火救援,不应改变或破坏建筑立面防火构造。

三、保障厨房安全。小型餐饮场所的厨房宜靠外墙布置,使用燃气的部位应具有自然通风条件或设置机械通风设施;使用明火的加工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及乙级防火门、窗与其他部位分隔;场所营业期间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割)、喷灯、砂轮等动火施工作业。

厨房禁止同时使用两种及以上气体、液体燃料;燃气引入管应设置手动快速切断阀门;充装量不小于50kg的液化石油气容器应设置在所服务建筑外的单层专用房间内;使用丙类液体燃料的,液体燃料储存容器应设置专门的储存间,储存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区域分隔,确有困难的,应设置在室外安全区域;场所营业期间不得对液体燃料管道、灶具、燃烧器等进行维护,不得进行加注作业,维护时应关闭燃料管道上的所有阀门;用餐区域内严禁违规存放、使用液化天然气气瓶、压缩天然气气瓶、液化石油气气瓶及液体燃料。

厨房灶具应在安全使用年限之内,灶具、阀门、连接软管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鼓励设置灶台自动灭火装置;排油烟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建造,周围0.5m范围内不应设置可燃物,宜每季度清洗1次。

使用燃气的厨房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使用直接排气式燃具的场所应安装机械排气装置;厨房内应设置灭火毯、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员工应熟练掌握使用方法。

四、强化消防设施设置。小型餐饮场所未设置固定消防设施的,鼓励设置简易喷淋灭火系统、消防软管卷盘、具有声光或语音报警功能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火灾一键警报疏散装置;场所内应配置灭火器,鼓励配置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逃生绳、毛巾、手电筒等疏散逃生辅助器材。设置的消防设施器材应确保完好有效。

五、加强人员培训演练。小型餐饮场所应结合自身火灾防控需求制定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应当组织开展1次全员防火、灭火和疏散逃生基本技能实操实训和实战化演练,确保发生火灾后第一时间拨打火警电话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同时能够组织引导场所内人员安全疏散。

注:本文件中的小型餐饮场所指独立建造,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且建筑层数不大于三层,提供经营性餐饮服务的单、多层商业建筑;或者采用分隔单元形式设置在建筑的首层至三层(可以是其中的某一层或任意多层),场所安全出口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区域,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提供经营性餐饮服务的商业用房。


附件2

小型餐饮场所消防安全基本信息情况统计表

地级市:

序号

单位

名称

地址

县(区)

法人

代表

联系

方式

面积

使用

层数

所在建筑名称

所在建筑性质

从业

人数



































附件3

 小型餐饮场所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清单

地级市:

序号

单位名称

县(区)

排查人员

排查时间

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

整改措施

整改期限

整改结果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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