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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督导、销号实施办法(试行)》起草说明

来源: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作者: 日期: 2022-11-03 阅读量:

一、制定背景

在全面做好党的二十大安全防范工作期间,自治区领导多次强调要聚焦煤矿、危险化学品、人员密集场所、冶金、道路交通、建筑施工、自建房、城镇燃气和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紧盯不放心、不托底的重大风险隐患,压实“查、改、督、销”四方责任,要紧盯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督导、销号”四个关键环节的责任落实,责任要明确到岗到人。结合我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际,《实施办法》在遵循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隐患排查治理规章的前提下,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部门在事故隐患查、改、督、销各环节的责任。

二、主要依据

《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97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16号令)。

三、主要内容及征求意见情况

《实施办法》共6章28条。总则部分主要明确了制定的目的、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第二、三、四、五章分别明确了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督导、销号环节各方责任。第六章为附则。

10月下旬至11月3日,先后征求了各市、县(区)安委会,自治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厅领导、各处室(单位)的意见建议,11月2日召开了专题会议,共收到修改意见建议19条,未采纳1条,部分采纳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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