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考试考务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采纳情况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考试考务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汇总表
议题名称 |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考试考务人员管理办法》 | ||||
征求意见 单位 | 相关部门、企业及社会公众 | ||||
采纳汇总 情况 | 共反馈意见建议12条,全部采纳 | ||||
序号 | 反馈意见 | 反馈部门 | 是否采纳 | 未采纳理由 | |
1 | 建议第十四条提交材料加入: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个人征信报告;申请人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需提交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意见表。 | 应急厅政治部 | 采纳 | ||
2 | 1.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考评员应由从事相关专业技术领域工作且取得特种作业实际操作考评员证的人员担任; 2.第五条第四款修改为考场服务人员由考试点工作人员担任,考试点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培训机构授课教师; 3.第二十条“每场考试至少2名监考员或考评员同时监考”修改为“每场考试监考员不少于2人,考评员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建议第四章“考务人员管理”中增加“考务人员在执行考试任务时,应实行回避制度”、“考场服务人员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不得随意进入理论、实操考场内,确需进入考场进行设备故障排除等服务保障作业的,应报告监考人员并在监考人员监督下进行,处理完毕后立即离开考场”。 | 应急厅执法和工贸安全监督管理局 | 采纳 | ||
3 | 建议第十六条修改为“自治区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对审核合格的监考员进行业务培训后,方可从事监考工作;自治区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对审核合格的特种作业实操考评员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实操考评工作。” | 中卫市应急管理局 | 采纳 | ||
4 | 1.第五条第二款“考评员应由......考试点且取得应急管理部培训中心颁发的考评员证的人员担任”是否有法律政策依据;如没有,建议修改或删除; 2.第三十条“考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区、市安全生产考试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或停止其从事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工作的处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 “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建议查找法律政策依据。若没有,涉嫌在行政规范性文件中违规设定“警告”“通报批评”等行政处罚种类,建议修改或删除; 3.建议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本办法自 2024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4.《办法》为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式印发后做好向自治区司法厅备案有关工作。 5.将第一条中“《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改为“《国家安全监管于印发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培法》(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6.将七条第三项内容与《国家安全监管于印发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培法》(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附件“2.监考人员、考评人员的职责及要求”保持一致。 | 应急厅法规处 | 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