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修订审议稿)》意见采纳情况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修订审议稿)》
征求意见建议汇总表
采纳汇总情况 | 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无意见,共征集到厅机关、宁东应急管理局和律师意见建议20条,采纳12条,不采纳1条。 | |||
意见采纳汇总情况 | ||||
序号 | 处室(单位) | 意见 | 是否采纳 | 备注 |
1 | 政策法规处 | 建议1:第五条保持不变。理由:应急管理部正在修订《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对重大事故隐患的定义将调整为“重大事故隐患依照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判定”。 | 否 |
参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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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2:对第十三条进一步查找法律政策规定,特别是“下级部门对重大、疑难举报事项,可以报请上级部门核查处理”以及“同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相关内容,以及第十三条内容是否“与分级受理、属地为主、归口负责”的原则相一致。 | 是 | 已参照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应急〔2023〕106号)修改 | ||
建议3:进一步核实第十七条中的“12350”是否已并入“12345”。 | 否 | 强调各负有监管职责部门运用本部门举报投诉热线开展工作。 | ||
建议4:将第二十八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修改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 是 | |||
2 | 执法和工贸安全监督管理局 | 建议1:建议将第八条具体情形都删除。 | 否 | 删除后实际操作性不强 |
建议2:建议将第十一条“并提供查询等相关信息服务”修改为:“并提供举报事项核查进展信息”。 | 是 | |||
3 | 矿山安全监管一处 | 建议1:建议删除第二条中“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理由:该表述与第二条前面部分表述重复。 | 否 | 表达两个层次的内容 |
建议2:建议第十二条修改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举报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核查处理,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其中,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应当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核查处理”。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明确“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核查处理”。 | 是 | |||
建议3:建议删除第十三条中“下级部门对重大、疑难举报事项,可以报请上级部门核查处理”和第十三条第三项中“或者提请上级部门核查处理”。理由:重大、疑难和困难举报事项并不能作为下级部门报请上级部门核查处理的理由,且没有依据,应充分坚持“分级受理、属地管理”原则。 | 是 | |||
建议4:第十八条第一款中“未及时处理的举报事项,经自治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属实的,由市、县(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奖励”与第二十三条“给予举报人的奖励资金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部门提出预算申请,同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接受审计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中关于奖励资金的落实单位存在矛盾,建议严格按照“谁核查、谁奖励”的原则。
| 是 | |||
4 | 宁东应急管理局 | 建议1:对于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对受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经核查属实的,奖励标准在本规定基础上按照10%比例上浮,最高不超过30万元。”适当降低上浮比例。 | 否 | 与文件制定初衷不符 |
建议2:对于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对受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经核查属实的,奖励标准在本规定基础上按照10%比例上浮,最高不超过30万元。”增加“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提供社保缴纳记录等能够证明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证明材料,不能提供的证明材料的,不予上浮奖励。” | 否 | 不宜规定过细。 | ||
建议3:对于实施办法二十四条增加“由举报人本人违章作业或未履行本人安全生产责任导致的重大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规定的义务”、“举报时间超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发生时间30天”等不予奖励的情形。 | 否 | 不宜规定过细。 | ||
5 | 专题会意见 | 建议1:建议将第三条:“任何单位、组织、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个人”修改为“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 | 是 | |
建议2:将第十六条第二段修改为“鼓励实名举报,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或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投诉热线、电子邮件、信函、走访等方式举报。” | 是 | |||
建议3:将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社区(居委会,下同)”修改为“社区(村)”。 | 是 | |||
建议4:统一“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提法。 | 是 | |||
建议5:将最后一条修改为“本办法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X月X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宁应急〔2021〕123号)同时废止。” | 是 | |||
6 | 律师意见 | 建议1:将第四条“谁核查、谁奖励”的原则改为“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 否 | “谁核查、谁奖励”更符合我区工作实际 |
建议2:将第五条“判定”修改为“认定”。 | 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