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采纳情况
征求意见汇总表
征求意见事项 |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征求意见稿)》 | |||
征求意见单位 (59家) | 五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 |||
采纳汇总情况 | 25家部门(单位)做了反馈。其中,7家部门(单位)反馈了13条意见建议(采纳6条,未采纳7条),18家部门(单位)反馈无意见。其他部门(单位)逾期无意见。 | |||
序号 | 单位 | 修改建议 | 是否采纳 | 未采纳理由 |
一、7家单位(部门)反馈意见13条 | ||||
1 |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 建议“灾情信息报告”部分,第二条前两句修改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受灾地区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党委宣传部”。 | 否 | 不采纳,与国家预案不一致。 |
2 | 自治区党委社会工作部 | 建议将第4页第5行“自治区党委社会工作部”调至“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后边。 | 是 | 已修改 |
3 | 自治区党委社会工作部 | 建议将第14页第5行、第17页第4行、第20页第2行的“自治区社会工作部”统一修改为“自治区党委社会工作部”。 | 是 | 已修改。 |
4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 建议将第五部分“自治区应急响应”中第一至四级响应措施第4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及时下达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补助资金”修改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合理安排自治区预算内统筹投资,支持应急救灾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修改理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未设立“灾后恢复重建项目专项补助资金”,发生自然灾害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按照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结合自治区防灾减灾委员会工作要求,积极支持应急救灾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 是 | 部分采纳,按照财政厅意见表述。 |
5 | 财政厅 | 建议将“5.1.3响应措施、5.2.3响应措施、5.3.3响应措施、5.4.3响应措施”中第四项关于下达资金的表述〔如:5.1.3中(4)根据受灾地区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自治区财政厅、应急管理厅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及时下达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补助资金。〕内容统一修改为“根据受灾地区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自治区财政厅、应急管理厅及时下达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及时下达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资金。” 理由:一是四类应急响应措施中关于下达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表述前后不一致。二是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资金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下达投资计划,自治区财政厅依据发展改革委投资计划下达资金。 | 是 | 已修改。 |
6 | 水利厅 | 关于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修改意见。建议将干旱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四级、三级、二级、一级的启动条件与《宁夏回族自治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中旱灾分级和响应标准保持一致。四级响应启动条件修改为“因旱饮水轻度困难(县级饮水困难人数占当地人口10%以上)”;三级响应启动条件修改为“中度困难(县级饮水困难人数占当地总人口15%以上,或地市级10%以上)”;二级响应启动条件修改为“因旱饮水严重困难(县级饮水困难人数占当地人口20%以上,或地市级15%以上,或全区10%以上)”;一级响应启动条件修改为“因旱饮水特别困难(县级饮水困难人数占当地总人口30%以上,或地市级20%以上,或全区15%以上)”。 | 否 | 不采纳,与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相衔接,降低救助条件,便于预案启动。 |
7 | 水利厅 | 关于响应措施的修改意见。建议将5.4.3响应措施(8)抢修基础设施中“自治区水利厅指导受灾地区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蓄滞洪区运用及补偿、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修改为“自治区水利厅指导受灾地区水利工程设施修复、农村人饮供水工作。” | 是 | 已修改。 |
8 | 团委 | 建议“团委”不纳入“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原因如下: 一是此预案中未直接明确我委具体任务,且涉及我委相关的青年志愿服务工作由自治区党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我委将按照统一部署做好相关工作; 二是按照《志愿服务条例》第一章第五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我委仅负责青年领域志愿服务工作,单列我委为成员单位不够全面。 | 否 | 按照成立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文件执行。 |
9 | 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 | 因指挥机构变化,建议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增加住建、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地震,气象等部门分管领导,并明确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救灾职责,有利于充分发挥主灾部门专业优势和积极性。 | 是 | 部分采纳,按照成立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文件执行。 |
10 | 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 | 第6页“3灾害救助准备”中,建议增加主灾部门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灾害预警预报信息,以及各自开展的分析研判、发布预警信息、专业救援队伍和物资准备、指导服务等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 否 | 不采纳,理由:“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灾害预警预报信息,以及各自开展的分析研判、发布预警信息、专业救援队伍和物资准备、指导服务等灾害救助准备工作”等工作由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会商会议,按照响应级别报告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
11 | 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 | 第7页“4.1灾情信息报告”中,建议增加主灾部门也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报告灾害事件的同时,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 否 | 不采纳,理由:国家预案及本预案已经明确“受灾地区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
12 | 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 | 第22页“5.5响应联动”中,对已启动相关的灾害应急响应里建议增加水旱灾害、气象灾害、生物灾害。 | 否 | 不采纳,理由:8.1对自然灾害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解释。 |
13 | 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 | 第26页“资金保障”中,建议将救灾物资更新补充资金也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28页“7.4装备和设施保障”中,建议将个人防护、灾情报送、隐患排查等装备也纳入相关部门应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告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有利于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工作水平。 | 否 | 不采纳,理由:7.1.1明确县(区)以上党委、政府建立健全与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7.4.1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乡镇、村组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
二、18家单位(部门)无意见反馈 | ||||
1 | 党委网信办 | 无意见。 | / | / |
2 | 党委外事办 | 无意见。 | / | / |
3 | 交通运输厅 | 无意见。 | / | / |
4 | 科技厅 | 无意见。 | / | / |
5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无意见。 | / | / |
6 | 工业和信息化厅 | 无意见。 | / | / |
7 | 司法厅 | 无意见。 | / | / |
8 | 自然资源厅 | 无意见。 | / | / |
9 | 消防救援总队 | 无意见。 | / | / |
10 |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无意见。 | / | / |
11 | 农业农村厅 | 无意见。 | / | / |
12 | 宁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无意见。 | / | / |
13 | 市场监管厅 | 无意见。 | / | / |
14 | 气象局 | 无意见。 | / | / |
15 | 地震局 | 无意见。 | / | / |
16 | 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 | 无意见。 | / | / |
17 | 疾病预防控制局 | 无意见。 | / | / |
18 | 贺兰山东麓葡萄产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 | 无意见。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