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欢迎您
当前位置:首页>信息公开 > 应急厅文件

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31/2019-02443 生成日期 2018-12-27
发文字号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责任部门 宁夏应急管理厅

各市、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自治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民政厅:

9月6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宁党办〔2018〕7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自治区、市、县(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为推动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按照《实施细则》“自治区、市、县(区)党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以及“地级市和宁东管委会每年向自治区述责一次,县(区)每年向地级市述责一次”要求,请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把安全生产纳入向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逐级落实好党委安全生产述职述责工作。结合本次机构改革,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和机构建设。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纳入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清单,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干部培训内容,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强化底线思维。

二、认真落实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按照《实施细则》“自治区、市、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以及“地级市和宁东管委会每年向自治区述责一次,县(区)每年向地级市述责一次”要求,请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把安全生产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逐级落实好政府安全生产述职述责工作。按照《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要求,调整政府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分工,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结合本次机构改革,在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三定”规定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并明确新产业、新业态监管职责部门。

三、认真落实各级党委常委会其他成员安全生产职责

按照《实施细则》有关要求,请各级党委常委会其他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在年度考核工作中督促相关部门、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及负责人安全生产述职述责制度。

四、认真落实各级政府其他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

按照《实施细则》“自治区、市、县(区)政府其他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以及“年度各部门分别向分管领导述责一次”要求,请各级政府其他领导干部在对分管部门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述职述廉工作中,落实好安全生产述职述责工作,谋划落实好2019年度安全生产工作。

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2月27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