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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来源: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作者: 日期: 2023-06-21 阅读量:

一、宁夏晋洋水泵制造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未履行法定职责、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等违法案。2022年12月7日,银川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宁夏晋洋水泵制造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2.未组织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3.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5.储存危险物品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6.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7.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7.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4.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拾叁万伍仟元(13.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银川昊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安全设备使用维护违法案。2022年12月19日,银川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银川昊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管理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2.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3.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九十九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肆万伍仟元(4.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宁夏泰益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用于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前未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等违法案。2023年2月6日至7日,银川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宁夏泰益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年产400吨阿奇霉素、200吨克拉霉素建设项目和二期工程配套项目、年产600吨替米考星原料药建设项目(608车间)在试生产期满前该公司未组织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的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对该企业的违法事实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人民币肆拾叁万元(43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元(4.8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罚款肆万陆仟元(4.6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宁夏兰湖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案。2023年2月20日,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活动情况检查时,发现宁夏兰湖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主要负责人没有认真组织制定《方案》,并且《方案》没有结合本单位生产工艺特点,细化自查标准、依据以及检查项,对专项整治情况督促检查不力;2.生产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组织开展整治活动不严密,对除尘系统低压配电室布局不合理(布置在粉尘、噪声较重的区域)、长度大于7m未设置2个安全出口等长期存在的问题,没有及时排查发现、并列入整改。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九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生产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涉嫌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的行为立案查处。

五、宁夏金海新宁化工有限公司擅自关闭安全设施案。2023年1月18日,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宁夏金海新宁化工有限公司企业处于停产状态,仅留2名员工驻厂值守,甲醛、甲醇、液氨储罐及甲醛中间罐均存有物料,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值守人员未能提供停车方案、停车检查确认表、值班人员巡查检查记录;2.现场储罐区液位远传、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均处于断电状态,未投用;3.中控室内工业视频监控、DCS控制系统、可燃有毒气体报警控制器、消防集中控制均处于断电状态,未有效投用。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万玖仟元(4.9万元)的行政处罚。企业主要负责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2.5万元)的行政处罚。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青铜峡市利源工贸有限公司涉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2022年11月24日,青铜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青铜峡市利源工贸有限公司特种作业(焊接作业)人员冯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宁夏平安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培训及未如实记录安全培训相关情况案。宁夏平安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9月22和2021年9月13日—9月25日在宁夏金昱元能源化学有限公司举办了有限空间作业和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两期培训班。经吴忠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培训机构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按照培训大纲规定组织教学培训。宁夏平安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举办的两期培训班所制定的培训计划时间存在重叠,有部分学员在同一时间内既参加了有限空间作业培训,又参加了高处安装维护拆除培训,存在压缩培训学时的情况;2.未如实记录培训情况,部分学员存在手机和电脑挂课现象,在进行实操培训时,部分学员在岗未脱产培训,导致漏训或培训学时与计划规定的培训学时不一致。

该机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和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八、王某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2022年12月18日23时许,中宁县应急管理局联合中宁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在打击县域非法经营烟花爆竹专项行动的过程中,发现县内舟塔乡路口三亮公司库房和朱营村库房内存有烟花爆竹374箱,为王某所有。经执法人员核查,王某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违法经营烟花爆竹。经委托专业机构鉴定,所查扣的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货值36900.5元,当事人王某非法所得730元。  

王某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柒佰叁拾元(730.00元),没收违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2.5万元)的行政处罚。

九、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梅花井煤矿使用未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设备违法违规案。2023年1月5日,宁东管委会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核查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梅花井煤矿举报事项时发现,该煤矿综采二队投入使用型号为MG2×250/1200-WD的交流电牵引采煤机在2022年10月13日至12月16日之间未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7号)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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