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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年度第四批工矿企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来源: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作者: 日期: 2023-08-24 阅读量:

一、天地宁夏支护装备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定期检测等违法案。2023年7月3日,银川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天地宁夏支护装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铆焊车间内未对安全设备(1台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149台可燃气体探测器、以及天然气主管道进入车间与车间内管道相连处的紧急切断阀)定期检测;2.37台可燃气体探测器未按规定位置安装;3.3名特种作业人员(其中1名为外包单位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一款和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第(二)项和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捌千元(¥168000元)的行政处罚。该企业副总经理马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马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19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沃尔顿机械加工厂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违法案。2023年7月3日,银川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沃尔顿机械加工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外包单位有1名特种作业人员(为该公司的员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宁夏兰湖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等违法案。2023年6月16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执法和工贸安全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宁夏兰湖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消除 2 个热修工位设置在吊运跨地坪区以及吊运通道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2.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3.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伍仟元(¥145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企业主要负责人高某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五)项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高某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35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宁夏蓝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2023年5月25日,青铜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宁夏蓝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涉及爆炸危险场所的尾气处理区再生转液泵使用非防爆配电箱,涉及爆炸危险场所的1#车间双锥干机使用非防爆电机、断路器和控制箱)。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元(¥4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宁夏沃凯珑新材料有限公司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案。2023年6月22日,宁东管委会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宁夏沃凯珑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A4车间进行二级动火作业,作业票显示动火人员为1人,实际现场有3人进行作业,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万元(¥4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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