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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年度第六批工矿企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通报

来源: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作者: 日期: 2023-10-26 阅读量:

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扎实推进全区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现将近期10起工矿行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宁夏昀启昕机械再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案银川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昀启昕机械再制造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发现该企业法人兼总经理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2.未组织制定本单位2023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3.未组织建立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4.未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该企业主要负责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万玖仟元49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宁夏迎春食品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案。202398日,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迎春食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污水处理车间设置有14个过滤沉淀池,只设置有1具硫化氢固定式报警仪,数量明显不足,且未与机械通风设施形成联锁;2.未对虑毒罐和便携式复合式气体检测仪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并做好相关记录;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按照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和自治区党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工作部署要求,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工作。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元(¥26000元)的行政处罚。该企业主要负责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2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宁夏福泰硅业有限公司新材料分公司未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案。2023725日,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福泰硅业有限公司新材料分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未按照规定及时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安监总局41号令)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安监总局41号令)第四十八条规定,对该企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玖万捌仟元(980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21000的行政处罚。

四、宁夏凯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安全设施未有效投用案。202372日,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凯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停产期间,罐区入库二硫化碳29.28吨,二硫化碳储罐区构成四级重大危险源,DCS系统529日至72日二硫化碳储罐温度、压力、液位等工艺参数未连续记录,不符合重大危险源安全管控要求;2.企业法人自202351日任公司总经理后,长期不在岗履职,未组织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组织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整治。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企业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45000的行政处罚。企业主要负责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25000行政处罚。

五、宁夏易达天然气有限公司未按要求设置安全设施设备案。2023710日,吴忠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易达天然气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化验室1#2#钢瓶储存间内存储有硫化氢、CO等有毒气体气瓶,未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探头。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宁夏可可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2023624日,吴忠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可可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带头组织本单位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该企业安全总监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组织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企业主要负责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25000)的行政处罚。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安全总监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的行政处罚。

七、宁夏嘉祺隆冶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2023627日,吴忠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嘉祺隆冶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高处作业)人员万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宁夏华涛新材料有限公司中宁县米钵山引泉子水泥用石灰岩矿涉嫌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案。2023718日,中卫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宁夏华涛新材料有限公司中宁县米钵山引泉子水泥用石灰岩矿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开展矿山施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120000元)的行政处罚;企业主要负责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宁夏宁东管道制造施工安装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承包租赁类违法202389日,宁东管委会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宁东管道制造施工安装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与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提供定期安全检查记录,未对承租单位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25000元)的行政处罚该企业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宁夏顺邦达新材料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非法经营类案202389日,宁东管委会应急管理局对宁夏顺邦达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购买壬基苯酚,销售给多家企业;2.壬基苯酚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

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没收企业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柒仟伍佰叁拾陆元玖角玖分(17536.99元),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壹仟元整(¥121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10起典型案例都是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经营过程中具有普遍性、典型性的违法行为,具有较强的警示和教育意义。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将典型案例通报至辖区相关企业,深刻汲取有关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分析本地区工矿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强有力的精准执法,进一步推动消除隐患、解决问题。要通过报刊、电视、网站等媒介及时曝光查处的典型案例,形成有力震慑。各企业要以案为鉴,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部署要求,逐条逐项对照排查,全面整治事故隐患,坚决杜绝类似违法行为发生,确保风险可控、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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