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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行政复议有关规定

来源: 作者: 日期: 2020-09-04 阅读量: 1412

一、受理范围

(一)依法应当受理的情形

对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下列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依法受理:

1.行政处罚决定;

2.行政强制措施;

3.行政许可的变更、中止、撤销、撤回等决定;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没有依法办理许可证、资格证等行政许可手续的;

5.认为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6.认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对下列事项和行为依法提起的行政复议依法不予受理:

1.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和信访答复行为;

3.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定意见;

4.发布的公告和信息;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

对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的行政复议,已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且受理的,不得受理。

    二、申请方式

当事人通过当面、邮寄、传真或者口头提出等形式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厅政策法规处应当接收并登记。

申请书载明事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完善。

当场口头申请的,应当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三、办理程序

对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的行政复议,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受理。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于3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意见,报分管领导审签。决定受理的,于5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决定书》,转入答复环节;决定不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于5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2.答复。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于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3.审查。厅政策法规处会同相关行业监管处室,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于10日内提出复议意见。

  4.集体研究。复议意见提请厅务会研究审定。 

5.决定。复议意见经厅务会审定后,按照会议意见于5日内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

6.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经审签并用印后,于5日内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四、其他事项

(一)审查方式

行政复议审查采用书面审查和实地调查核实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1.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对于复议事项的陈述有争议的;

2.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之间相互矛盾的;

3.第三人提出新的证据材料,足以推翻被申请人认定的事实的;

4.其他应当进行调查取证的情形。

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调查核实,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制作调查核实笔录。

需要现场勘验的,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行政复议审查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申请本厅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鉴定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查期限。

(二)中止、终止

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中止情形的,行政复议应当中止。

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终止情形的,行政复议应当终止。

终止行政复议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书面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三)办案时限

对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的行政复议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分管政策法规工作的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附件: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及填写说明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住所:(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住所:(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

委托代理人:(姓名)         电话:          

被申请人:(名称)                  

行政复议请求:                                      

                                           

事实和理由: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此致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   

附件:1.申请书副本    

2.身份证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有委托代理人的)

4.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年  月  日

 

 

制作说明

1.申请人

申请人即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申请人可以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申请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并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

2.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是指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一般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2)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与其他部门共同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为共同被申请人;

(3)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委托的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为被申请人;

(4)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为被申请人;

(5)下级应急管理部门经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3.行政复议请求

行政复议请求是指复议申请人提出的要求。一般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2)请求撤销、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

(3)请求变更具体行政行为。

(4)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义务。

(5)请求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6)请求赔偿。赔偿请求可以在行政复议中一并提起,也可以在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单独提起。

4.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应当提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理由。一般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申请人无违法事实或者违法轻微不应处罚的事实和理由。

(2)申请人具备行政许可条件而行政机关不予以许可的事实和理由。

(3)行政机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自由裁量显失公正的事实。

(4)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应提出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义务的事实。

(5)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事实。

(6)其他证明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交因具体行政行为受到财产损失的事实和证据。

事实和理由是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核心内容部分,内容较多,行政复议申请书的空格部分容纳不下的,可另附页。

5.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是指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机关。对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为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6.附件

(1)申请书副本的份数。应当按照被申请人数量提交副本。

(2)身份证复印件:应正反面同时复印。

(3)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复议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和期限,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4)其他有关材料:应提交支持其事实和理由的有关证据材料。主要包括:

①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如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行政收费收据等。

②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

③提出赔偿请求的,申请人应提交因具体行政行为受到财产损失的证据材料。

7.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本人亲自签名。无法签名的,应当由他人签名后按指纹。自然人仅加盖私人印章无效。

(2)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其他公章如财务章、法人和其他组织内部办事机构的公章无效。

8.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应如实填写年月日,以公历日期为准。

9.文书制作注意事项

(1)申请人必须具备主体资格。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审查其是否属于法律上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2)复议请求必须明确具体,要求赔偿的要提出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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