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解读

来源: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现就《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是指导和规范自治区应急管理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指引。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我厅于2020年制定印发了《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修订实施后,我厅及时对自由裁量基准进行了两次调整。

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要高度重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科学合理制定各部门各系统的行政裁量权基准《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对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提出了更加细化、更加明确的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决策部署,更好地保障《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应急管理部门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基准》。

二、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划定裁量阶次、阶次和具体标准必须符合立法原意,在法律适用上,遵循了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严格限制在《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设定的处罚种类和裁量空间范围内。

(二)合理性原则

自由裁量权的设置,需要考虑自由裁量阶次设定的合理性,同时兼顾每一裁量阶次保持适度的弹性。应综合考虑法律因素和事实因素,避免执法人员对行为相似、危害后果相近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出现倚重倚轻。

    (三)比例原则

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过程中,要兼顾实现行政执法目的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在发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主动性和灵活性的前提下,将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做到过罚相当。

(四)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对违法事实、违法性质、违法情节等因素基本相似的同类型违法行为,应当尽量适用相同的法律依据和裁量幅度,执法程序与裁判结果应符合行政执法公平正义的要求。同时,法律范围公布行政自由裁量的依据、程序和基准严格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主要内容

(一)法律法规依据

《基准》共涉及安全生产领域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37部,包括1部法律、8部法规以及28部规章。

(二)体例结构

《基准》由适用说明和裁量细则两部分构成。

1.适用说明。13条,对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从重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情形、法律适用以及裁量程序等规则具体运用进行了明确。

2.裁量细则。分为违法行为、法律规定、处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六部分。

1违法行为主要援引法条规定,引用内容具体到条、款、项,一款或一项为一个违法行为。首次归类细分为综合类、行政审批类、教育培训类、技术服务类、危险化学品类、烟花爆竹类、工贸企业类、应急救援类、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类等9大类256

2)法律规定。主要援引法条规定,引用法律、法规、规章中与违法行为对应的义务条款和禁止性条款内容。

3)处罚依据。主要援引法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同一违法行为均进行规定的,按照效力层级依次列明。

4)裁量阶次。结合立法目的、法定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手段、情节、后果和改正措施等因素,对具体条文采取分级原则进行裁量,对罚款数额进行细化。各类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情节严重性等从低到高划定为ABCD......等不同的基础裁量阶次。

5)适用条件及具体标准。根据《行政处罚法》《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进行归档裁量。适用条件具体包括:违法所得数额、违法行为次数、违规物品数量、项目投资金额、用人单位人数规模、违法行为存续期间、事故以及违法行为严重性等。具体标准的设定只针对行政处罚种类中的罚款,对难以划分裁量阶次的违法行为,为保障执法操作空间,不予设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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