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包容免罚清单重新修订:可整改免罚的轻微违法扩展至12项,以下3类不予免罚!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日前修订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首次将包容免罚清单正式纳入裁量权体系。
此次修订最引人注目的变化,就是对“包容免罚”的适用标准进行了细致化界定。其第三部分《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取代了2022年印发的旧版《自治区应急管理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将轻微违法免罚事项由原来的7项扩展至12项,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等,这些新规在严守安全底线的前提下,为市场主体提供了一定容错空间。
为了增强可操作性和实用性,文件对“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等关键用语作出了明确解释,统一了全区执法认定尺度,避免了执法随意性。同时,首次明确了“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认定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有法定从重情节的”3类不予免罚的情形,防止执法人员不当适用或变相扩大范围。这意味着,真正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获得“容错”机会,但对触及重大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绝不轻易放过。
需要强调的是,免罚不等于“免责”,程序规范也同步升级。应急管理部门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必须按照严格的程序要求,做好现场检查、立案、调查取证、责令改正、复查等环节,并制发《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免罚的同时,执法人员将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并规范制作行政处罚案卷,及时结案归档。如果当事人逾期不整改、整改不符合要求、拒不整改、弄虚作假,或者再次发现同项或其他违法行为,应急管理部门将依法立案查处,绝不放任。
贯穿整个《基准》的,是一条鲜明的底线思维:不降低标准、不放松要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准确把握“不予处罚适用条件”,既彰显执法温度,又要坚守安全底线,确保执法力度不放松、安全标准不降低。此次修订还严格落实国家“上级基准优先适用”原则,删除了已被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覆盖的条款,仅保留依据宁夏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实现了与国家基准的无缝衔接,同时突出本土针对性。修订后的《基准》采用“适用说明+裁量细则+免罚清单”的三部分结构,统一了全区对“从轻”“减轻”“从重”情形的认定标准,杜绝了“类案不同罚”现象,为执法人员提供了清晰的操作手册,也为企业划定了明确的安全红线。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有温度的执法”引导企业自觉守法,既给市场主体改正机会,又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