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检封标识制度》的通知
| 索引号 | 640000031/2025-00107 | 生成日期 | 2025-12-10 |
| 发文字号 | 宁应急规发〔2025〕4号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责任部门 |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
各市、县(区)应急管理局、宁东管委会应急管理局,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检封标识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25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检封标识制度
第一条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自治区实行烟花爆竹检封标识制度。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批发、零售的烟花爆竹产品,应当加贴检封标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无检封标识的烟花爆竹产品,不得伪造检封标识。
第二条 烟花爆竹检封标识的基本样式,由自治区应急管理部门确定。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按照基本样式,结合实际需要,自行制定、制作大、中、小型号检封标识。
第三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制定、制作的检封标识,应当具备扫码查询功能、满足防伪需要。
烟花爆竹检封标识应当印制清晰、粘贴牢固,在产品搬运过程中不宜脱落、磨损。
第四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在本企业经营、配送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箱及外包装盒上加贴检封标识,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第五条 烟花爆竹检封标识扫码查询至少包含以下信息:批发企业名称、地址、有效联系电话及《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编码。
第六条 批发企业应当通过烟花爆竹产品运输包装上的流向登记标签,在入库和销售出库登记时详细记录生产厂家、地址、联系电话、许可证号等信息。
第七条 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地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检封标识的制定、变更情况报自治区应急管理部门备存,并抄送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邮政管理等部门。
第八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批发,应当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设置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并依法取得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或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第九条 各地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合理设置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第十条 各地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经营无检封标识烟花爆竹产品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文字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