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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烟花爆竹检封标识制度》政策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生成日期 2025-12-10
来源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解读单位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22年11月4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1号公告公布了对《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自治区条例》)的修改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区条例》第九条规定“自治区实行烟花爆竹检封标识制度,推行挂牌连锁配送经营。经营烟花爆竹,应当加贴检封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无检封标识的烟花爆竹,不得伪造检封标识。”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及《自治区条例》规定,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在广泛调研、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自治区烟花爆竹检封标识制度(试行)》,并于2023年12月26日正式印发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自治区烟花爆竹检封标识制度(试行)》的出台,健全了烟花爆竹产品来源追溯体系,为基层烟花爆竹经营环节打非治违提供了制度支撑。目前该试行制度将至有效期,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发相关规定,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按程序对其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自治区烟花爆竹检封标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制度》共十一条。第一条说明《制度》的制定依据,第二至第五条详细规定批发企业制定的烟花爆竹检封标识的样式、内容、加贴方式和扫码查询信息、防伪要求。第六条要求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严格落实流向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定期向自治区应急管理部门和本级相关部门报备本地批发企业检封标识。第八条、第九条重申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依法经营相关规定。第十条明确要求各地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经营无检封标识烟花爆竹产品的,依法严肃查处。第十一条明确《制度》有效期。

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制度》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从业行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无检封标识的烟花爆竹,有效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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