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保障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640000031/2023-00102 | 生成日期 | 2023-06-12 |
发文字号 | 宁应急〔2023〕56号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责任部门 |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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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各市、县(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局、退役军人事务局、银保监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各市、县(区)税务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保障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2023年6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灾害事故应对处置能力,提高我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战勤保障水平,加大应急救援人员职业保障力度,营造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良好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指挥部确认公布的森林草原防灭火、防汛抗旱、抗震救灾、地质灾害、矿山、危险化学品、航空救援、卫生应急等专业救援队伍,公路、铁路、民航、供水、燃气等专业抢险队伍,以及电力、通讯、工程机械等救援保障队伍。消防救援队伍保障政策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保障工作坚持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统筹规划、分类推进、立足实际、突出重点、满足需要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保障体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保障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时确认公布本级重点应急救援队伍,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做好统筹协调工作。
第二章 各类保障
第五条 队伍经费保障。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经费保障主要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建立单位承担,经费保障具体包括人员工资、福利、保险、装备、器材、设施等队伍日常运行管理所必须的经费支出。队伍属于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托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组建的,由主管部门或者建立单位每年列支财政预算,保障队伍运行所需的工作经费;队伍属于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托国有企业或民营企业专兼职队伍组建的,由队伍所在企业保障队伍日常运行经费,其中正式队员的收入不得低于本企业一线岗位人员的平均工资;队伍属于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托公益性社会志愿救援队伍组建的,经费以队伍自筹、社会捐赠、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筹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属于财政保障范围内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纳入本级财政统筹保障,在建设应急救援工程、配置更新装备、激励慰问队伍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六条 队伍装备保障。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建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为队伍配备必须的个人防护、抢险装备和救援器材,并定期进行保养更换。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主管部门或者建立单位以区内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本行业(领域)最严重灾害事故为参照依据,制定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建设规划或配置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及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主管部门要为本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置基本的应急通讯、现场侦检、安全防护等装备器材,提高紧急情况下队伍指挥联通率,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各级各部门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可委托相关专业救援队伍代储代管,提高资源的利用率,提升专业救援队伍人装协同能力。
税务部门应当依法对各级专业救援队伍主管部门或者建立单位购买的应急救援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在进行应急物资、应急装备招标采购中,各级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可视紧急程度依法、依规简化流程,开辟绿色通道。
第七条 专业培训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及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主管部门要本着“立足实际、整合资源、合理布局”的原则,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培训基地建设,单独建设或者依托相关单位建设综合性训练演练基地,为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培训提供保障。
第八条 保险保障。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保额每人每年不得低于100万元,并做好保险衔接,不得出现保险断档、脱保情况,有条件的队伍可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基础上,附加购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等其他险种。
第九条 社会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扶持,在交通出行、就医、退队转岗、保障性住房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提升职业荣誉感和吸引力,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就医优待。在处置突发事件期间或因处置突发事件造成伤害的后续治疗期间,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将各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队员纳入消防救援人员紧急医疗救治绿色通道,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队员凭相关证明进入优先就医流程。
住房优待。将符合条件的专业救援队伍人员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同等条件下优先保障。
其他优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集体参观面向公众开放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等,可优先安排,并免费提供引导讲解服务。
第十条 激励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应急演练、重大活动保障中表现突出的专业救援队伍集体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通报表扬,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主管部门和建立单位在组织的各类先进集体和个人评先评优中,应向专业救援队伍倾斜比例,对表现突出的先进个人在入党、入团等方面给予支持。
在春节等重大节日期间,各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主管部门和建立单位应当安排走访慰问;本行业(领域)、本单位举办有关重大庆典活动时,邀请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代表参加。对获得各级各部门奖励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个人,可依照内部奖励规定,向受奖单位和个人进行嘉奖,并做好先进事迹宣扬。
第十一条 道路通行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期间,受各级应急指挥部指令参加抢险救援的各级各类专业救援队伍,享受优先通行政策,优先保障应急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危害的人员通行,符合减免过路过桥费、免交停车费情形的依法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救援勤务保障。在应急救援处置过程中,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紧急调拨预备经费、调运应急物资,协调公安、卫生健康、通信管理、电力等部门(单位)派遣保障力量,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必要的抢险救援和食宿后勤保障,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受各级应急指挥部指令参加抢险救援的各级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其在救援期间消耗的器材和被紧急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统筹协调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三条 待遇保障。受各级应急指挥部指令参加抢险救援的各级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养老、医疗、工伤、差旅补助等待遇。
第十四条 晋升转岗保障。各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主管部门和建立单位应选拔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应急救援队员。依托企事业单位建设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应急救援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设置岗位职级,鼓励应急救援队员考取应急救援员、注册安全工程师、消防工程师等各类资格证书,或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建立晋升挂钩机制,对考核优秀、技能突出、具有特殊贡献的队员优先提拔晋升,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对因年龄超限等不适宜担任应急救援队员的人员,按照人岗相适原则合理安排转岗,解决应急救援队员后顾之忧。
第十五条 抚恤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在受令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期间牺牲人员,符合《烈士褒扬条例》中烈士评定情形的,评定为烈士,其遗属按规定享受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主管部门和建立单位要对专业救援人员进行统一登记造册,并进行动态管理,对出具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队员证明负法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监督检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积极协调解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对弄虚作假、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或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