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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定级办法》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生成日期 2022-07-29
来源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解读单位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定级工作,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依据《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应急管理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应急〔2021〕83号)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有关规定,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制定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定级办法》(宁应急〔2022〕72号,以下简称《定级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定级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必须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的具体举措,是《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的明确要求。

2019年2月,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制定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宁应急规发〔2019〕1号),经过两年的试行,有效促进了全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安全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升,为持续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积累了成功的经验。

为填补我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定级方面的政策空白,进一步优化、固化已经形成的评审定级程序,《定级办法》结合应急管理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主要内容,在总结我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程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将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评审定级工作一并纳入适用范围,有效解决了在标准化评审定级过程中的程序复杂、各自为政、操作性差等问题。

二、主要内容

《定级办法》共20条,对标准化建设的评审定级工作进行了规范。

(一)适用范围、等级划分和定级权限。

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定级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化工 (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二是明确了企业自愿申请定级的原则。三是标准化等级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是明确了分级负责。

应急管理部为一级企业的定级部门。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为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二级企业的定级部门,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应急管理局为本行政区域内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五是明确了定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定级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单位负责企业标准化定级现场评审工作。

(二)定级程序。

《定级办法》明确企业标准化定级按照自评、申请、评审、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一是自评。强调了企业自主开展标准化建设,建立并保持全员参与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以及主要负责人和员工在标准化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二是申请。申请定级的企业,依拟申请的等级向相应等级的定级部门提交自评报告。三是评审。由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成立现场评审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初步确定企业是否达到拟申请的等级。四是公示。定级部门将确认整改合格、符合相应定级标准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五是公告。对公示无异议和经核实不存在所反映问题的企业,定级部门确认其等级,予以公告。

《定级办法》还明确了再次申请原等级的企业的条件和程序。

(三)激励措施。

强调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主动协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的十项激励措施,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三、关于三级标准化定级

《定级办法》明确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制定辖区三级企业定级办法和工作流程。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宁东管委会应急局可以按照本办法组织三级标准化企业的定级,也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工作,具体办法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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